【法条原文】
第二十四条 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其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该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被人民法院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本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申请,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其智力、精神健康恢复的状况,认定该成年人恢复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本条规定的有关组织包括: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法条术语】
认定与恢复成年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程序
【关键词】
认定无民事行为能力、认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恢复民事行为能力、申请程序、特别程序
【涉及案由】
申请指定监护人
【深度理解】
一、本条的规范目的
成年人丧失或部分丧失认知能力,在民事法律上关乎其行为能力的认定。本条建立了一套"宣告—恢复"双向程序机制:既可以宣告某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可以在其认知能力恢复后,撤销该认定并恢复其行为能力。这一机制体现了法律对个人自治的尊重,也维护了交易安全。
二、申请宣告的主体与程序
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的主体包括:(1)利害关系人,通常是近亲属、债权人等与被申请人有直接利益关联的人;(2)有关组织,包括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联、残联、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宣告案件适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法院依职权调查并通常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精神状态鉴定。
三、恢复民事行为能力的条件与程序
被宣告的成年人若智力或精神健康状况有所恢复,本人(若有一定认知能力)、利害关系人或有关组织均可申请法院重新认定。法院根据恢复状况,可以将其认定为:(1)由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恢复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2)由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恢复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恢复宣告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发生效力,此后其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按恢复后的行为能力状态认定。
四、宣告的法律效果
经法院宣告后,该成年人的行为能力状态具有对世效力——不仅对申请人,对所有第三人均发生效力。这与自然人行为能力的一般推定(成年人推定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同:宣告打破了这一推定,为交易相对人提供明确的公示信息。
五、"有关组织"的列举
本条第三款明确列举了"有关组织"的范围,具有重要意义:这些组织与相关成年人有密切接触,是发现认知障碍、启动保护程序的重要渠道,赋予其申请资格可有效防止家庭成员怠于保护或以非法目的控制认知障碍成年人的情形。
【相关案例】
案例名称:中国某银行嘉峪关市分行诉甘肃某钊律师事务所管理人责任纠纷案
案例类型:法院案例库
案例检索编号:入库编号2023-08-2-301-001
案例关键词:民事、管理人责任、破产管理人、破产程序、忠实勤勉义务
裁判要旨:破产管理人未能实现对设定担保的破产财产的拍卖变现,决定就担保债权以实物进行优先受偿,但未经债权人会议审议同意,债权人以此为由主张破产管理人未尽勤勉义务并请求承担赔偿责任的,参照《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25条规定,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并非破产管理人在实现债权人的优先受偿权过程中处置担保财产的必经程序,如果破产管理人在保管、评估、拍卖、变现、移交破产财产等各环节不存在过错行为与违法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破产管理人没有违反勤勉义务,驳回债权人的诉讼请求。
破产程序属于特别程序,有别于一般的民事诉讼程序。要求债权人支付评估费、审计费、管理人报酬系应由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确认的事项,由破产管理人执行。对于人民法院在破产程序中已认定的这类事项,债权人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破产管理人未能积极配合债权人查阅相关资料、行使知情权的,债权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10条第1款的规定,可以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请求作出司法决定,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案例名称:鹤岗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站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案
案例类型:法院案例库
案例检索编号:入库编号2024-14-2-416-002
案例关键词:民事、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特别程序、父母监护权、社会救助机构、未成年人
裁判要旨:为实现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人民法院在依法指定民政部门担任未成年人监护人的同时,可以由民政部门所属的儿童福利院承担监护职责,同时解决未成年人的生活和教育问题,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年修正)第三百四十九条:
第三百四十九条 在诉讼中,当事人的利害关系人提出该当事人患有精神病,要求宣告该当事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应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受诉人民法院按照特别程序立案审理,原诉讼中止。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 申请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由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向该公民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书应当写明该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事实和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必要时应当对被请求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进行鉴定。申请人已提供鉴定意见的,应当对鉴定意见进行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案件,应当由该公民的近亲属为代理人,但申请人除外。近亲属互相推诿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为代理人。该公民健康情况许可的,还应当询问本人的意见。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申请有事实根据的,判决该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认定申请没有事实根据的,应当判决予以驳回。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 人民法院根据被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本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的申请,证实该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原因已经消除的,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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