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原文】
第二十五条 自然人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居所为住所;经常居所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所视为住所。
【法条术语】
自然人的住所
【关键词】
住所、户籍所在地、经常居所地、自然人住所
【涉及案由】
监护权纠纷
【深度理解】
一、"住所"的法律意义
在民法及诉讼法中,住所是确定自然人身份关联地、法律文书送达地、法院管辖地等重要法律关系的基准。住所的确定具有稳定性和可预期性,是维护法律秩序的基础性制度。
二、住所的认定规则:登记优先
本条第一句确立了"登记优先"原则:自然人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如居住证、护照等)所载明的居所作为住所。在我国,户籍制度历史悠久,户籍登记地通常作为自然人住所的首要判断依据。"其他有效身份登记"的表述则为无户籍或多重身份登记情形提供了补充依据。
三、"经常居所"优先于登记住所
本条第二句确立了"经常居所视为住所"规则,这是对登记住所原则的重要修正:当自然人的实际经常居住地与户籍登记地不一致时,以经常居所视为住所。这一规定顺应了现代中国人口流动的现实——大量人口长期工作、生活在户籍地以外,若仍以户籍地为住所,往往与当事人的实际生活状态严重脱节。
四、"经常居所"的界定
"经常居所"通常理解为:自然人在一定期间内连续居住,且以该地为主要生活中心的地方。一般认为,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特殊情形除外,如就医、服役期间)可认定为经常居所。最高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相关司法解释中亦有具体认定标准。
五、住所的法律应用场景
住所制度在以下领域具有实际应用:
(1)民事诉讼管辖:合同纠纷、侵权纠纷等通常以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2)法律文书送达:诉状、判决书等送达至当事人住所;
(3)监护关系: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中监护人的指定以被监护人住所地为联结点;
(4)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由失踪人/被宣告死亡人住所地法院管辖。
【相关案例】
案例名称:郑某诉庄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案例类型:法院案例库
案例检索编号:入库编号2024-01-2-103-004
案例关键词:民事诉讼、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经常居住地、一般地域管辖
裁判要旨: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一般而言,通过户口簿或者公安机关人口信息查询系统即可准确获知户籍所在地,但经常居住地因缺乏固定的判断或者查询方法,容易在诉讼中成为管辖争议的焦点。在以当事人住所地为依据确定管辖时,一方主张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并提供有权机关出具的诸如流动人口居住登记信息查询表等居住登记信息证据材料,能够证明该地点系当事人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人民法院可以据此认定经常居住地。
案例名称: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诉李志贵、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张家口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
案例类型:法院案例库
案例检索编号:入库编号2014-18-2-333-001(即指导案例25号)
案例关键词:民事诉讼、保险人代位求偿、管辖
裁判要旨: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造成保险事故,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而提起诉讼的,应当根据保险人所代位的被保险人与第三者之间的法律关系,而不应当根据保险合同法律关系确定管辖法院。第三者侵害被保险人合法权益的,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案例名称:南昌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渝北分公司诉刘某追偿权纠纷案
案例类型:法院案例库
案例检索编号:入库编号2023-01-2-143-002
案例关键词:民事、追偿权、协议管辖条款认定、原告住所地、合同签订主体
裁判要旨:当事人签订合同约定“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在合同签订时,“原告”虽无法具体确定,但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能够明确的是“原告”应为合同签订主体,“原告住所地”应当限定在原债权人住所地或者债务人住所地。合同转让后,合同受让人起诉债务人的,其实质是行使原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请求权,不能将合同受让人的住所地解释为合同约定的“原告住所地”。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年修正)相关条文:
(一)被告是自然人的,以其户籍登记中的住所或者经常居所为送达地址;……
(该条文体现了诉讼法层面对民法典第二十五条住所确定规则的贯彻,以户籍登记住所和经常居所双重标准确定送达地址。)
【相关法律法规】
经检索,未检索到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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