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原文】
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法条术语】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关键词】
监护人、父母监护、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监护、未成年人监护
【涉及案由】
监护权纠纷
【深度理解】
一、父母是当然监护人
本条第一款确立了未成年人监护的第一顺位规则: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当然监护人,无需任何程序,自子女出生(或自收养关系成立)时即自动取得监护人资格。这一规定基于父母与子女之间最密切的血缘关系和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天然抚养保护义务。
二、父母监护权的特殊性
父母的监护权具有以下特点:
(1)当然性:不需要指定,不依赖任何第三方确认;
(2)连续性:父母均存活且有监护能力时,二者共同担任监护人;
(3)不可任意剥夺性:只有经法院宣告(第三十六条)才能撤销其监护资格;
(4)优先性:在所有顺位监护人中居于第一位。
三、父母死亡或无监护能力时的监护顺序
当父母均已死亡或均没有监护能力时,按如下顺序依次确定监护人:
(1)祖父母、外祖父母:基于隔代亲情关系,居于第二顺位;
(2)兄、姐:具有同辈血亲关系,居于第三顺位;
(3)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组织: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居委会、村委会或民政部门同意,防止不适格人员担任监护人。
四、"没有监护能力"的认定
"没有监护能力"不限于法律宣告的无民事行为能力,还包括因重病、失踪、服刑、被吊销监护资格等实际上无法履行监护职责的情形。根据总则编解释第六条,法院认定自然人的监护能力应综合考虑其年龄、身心健康状况、经济条件等因素。
五、监护顺序与最有利原则
本条确定的顺序是基本顺序,但并非绝对。第三十条允许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协议确定监护人,可突破顺序;第三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时须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确定。
【相关案例】
案例名称:鹤岗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站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案
案例类型:法院案例库
案例检索编号:入库编号2024-14-2-416-002
案例关键词:民事、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特别程序、父母监护权、社会救助机构、未成年人
裁判要旨:为实现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人民法院在依法指定民政部门担任未成年人监护人的同时,可以由民政部门所属的儿童福利院承担监护职责,同时解决未成年人的生活和教育问题,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案例名称:乐山市市中区民政局申请撤销谢某监护人资格纠纷案
案例类型:法院案例库
案例检索编号:入库编号2024-07-2-026-001
案例关键词:民事、监护权、不履行监护职责、撤销监护权、民政部门
裁判要旨:未成年人的监护人长期怠于履行义务,导致未成年人缺乏生活关怀、处于危困状态的,符合民法典规定的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情形。民政部门提出撤销监护人资格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撤销;民政部门同时申请指定其为监护人的,人民法院经审查,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应当依法支持。
案例名称:刘某某诉上海某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经营场所的经营者责任纠纷案
案例类型:法院案例库
案例检索编号:入库编号2023-14-2-370-001
案例关键词:民事、经营者责任、极限运动、未成年人、安全保障义务、风险提示
裁判要旨:1.极限运动场馆内提供的活动设施均有一定风险,但各个项目的风险等级、活动方式、注意事项等各不相同。对此,经营者应针对性地予以特别提示,而非格式化或形式主义的一般提示。对于年龄限制等重要的提示内容,须通过醒目、有效的渠道传达到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或陪同人,确保风险告知达到具体、充分、有效的程度。
2.经营者责任的范围和程度与其风险防范能力相适应。而风险防范能力又与其专业知识经验、服务对象特点以及项目危险程度等密切相关。因此,对于低龄消费者,经营者应对其参与极限运动项目进行风险评估,严格执行准入门槛,采取完善的安全保障措施。消费者自身亦应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充分了解项目特点,服从经营者的劝诫和指导。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2〕6号)第七条:
第七条 担任监护人的被监护人父母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遗嘱生效时被指定的人不同意担任监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适用民法典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确定监护人。
未成年人由父母担任监护人,父母中的一方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另一方在遗嘱生效时有监护能力,有关当事人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适用民法典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监护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已废止)第11条、第14条、第15条:
11.认定监护人的监护能力,应当根据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状况、经济条件,以及与被监护人在生活上的联系状况等因素确定。
14.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时,可以将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二款中的(一)、(二)、(三)项或第十七条第一款中的(一)、(二)、(三)、(四)、(五)项规定视为指定监护人的顺序。前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无监护能力或者对被监护人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被监护人有利的原则,从后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择优确定。被监护人有识别能力的,应视情况征求被监护人的意见。
15.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协议确定监护人的,应当由协议确定的监护人对被监护人承担监护责任。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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