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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学习 第29条 遗嘱指定监护人

日期:2026年03月31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法条原文】

第二十九条 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

【法条术语】

遗嘱指定监护人

【关键词】

遗嘱指定监护、监护人指定、遗嘱监护

【涉及案由】

申请恢复监护人资格

【深度理解】

一、本条的立法背景

本条赋予担任监护人的父母一项特殊权利:可以通过遗嘱为其身后的被监护人预先安排监护人。这一制度设计的出发点是:父母是最了解子女状况的人,允许父母通过遗嘱自主安排,既尊重父母意愿,也能在父母身后为被监护人提供最优的照料安排,而非被动等待法定顺序或法院指定。

二、遗嘱指定监护的条件

遗嘱指定监护须满足以下条件:
(1)指定人须是父母:只有担任监护人的父母才可以遗嘱指定监护人,其他监护人(如祖父母、兄姐)无此权利;
(2)指定人须以遗嘱方式:遗嘱须符合继承法关于遗嘱有效性的要求(书面遗嘱、公证遗嘱等),口头约定不在此列;
(3)被指定人须自愿:遗嘱指定监护人须经被指定人同意方为有效,不能强制他人担任监护人。

三、遗嘱生效时的处理

根据总则编解释第七条,遗嘱生效时:
(1)若被指定人不同意担任监护人,法院应依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另行确定监护人;
(2)若父母一方通过遗嘱指定,另一方在遗嘱生效时尚有监护能力,则按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父母共同监护)处理,有争议的由法院确定。

四、本条与意定监护(第三十三条)的区别

第二十九条是父母为其被监护的子女所作的"他指"安排;第三十三条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为自己所作的"自定"安排(意定监护)。两者均体现了民法对当事人自治的尊重,但适用对象不同:前者适用于被监护的未成年人或无/限制行为能力成年人,后者适用于尚有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为自己预作安排。

五、实践意义

本条在以下场景中具有重要意义:父母罹患重病、从事高危职业或年迈,预见自己可能先于子女离世,可以通过遗嘱提前安排子女(特别是未成年或残障子女)的监护人,确保子女在自己身后能得到信任的人照料,避免监护权归属纠纷或由不适合的人担任监护。

【相关案例】

经检索,暂未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法院案例库中检索到相关案例。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2〕6号)第七条、第八条:

第七条 担任监护人的被监护人父母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遗嘱生效时被指定的人不同意担任监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适用民法典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确定监护人。
未成年人由父母担任监护人,父母中的一方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另一方在遗嘱生效时有监护能力,有关当事人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适用民法典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监护人。

第八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与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订立协议,约定免除具有监护能力的父母的监护职责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协议约定在未成年人的父母丧失监护能力时由该具有监护资格的人担任监护人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相关法律法规】

经检索,未检索到相关法律法规。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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