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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学习 第31条 指定监护

日期:2026年03月31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法条原文】

第三十一条 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依据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法条术语】

指定监护

【关键词】

指定监护、协商不成、居委会村委会、民政部门、人民法院指定

【涉及案由】

监护权纠纷

【深度理解】

一、指定监护的启动条件

指定监护是解决监护争议的法定途径。本条适用前提是"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即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就由谁担任监护人产生分歧,或者无人自愿担任监护人。与协议监护(第三十条)不同,指定监护是在协商不成或发生争议时的公权力介入机制。

二、指定主体与程序

指定主体分为两类:一是行政性指定,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进行;二是司法性指定,由人民法院进行。当事人对行政指定不服,可在接到指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总则编解释第十条);当事人也可以不经行政指定程序,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

三、指定的最高原则:最有利于被监护人

无论是居委会、村委会、民政部门还是人民法院进行指定,均须遵循"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原则,同时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根据总则编解释第九条,指定时应综合考量以下因素:(1)与被监护人生活、情感联系的密切程度;(2)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顺序;(3)是否有不利于履行监护职责的违法犯罪等情形;(4)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能力、意愿、品行等。指定的监护人一般为一人,但由数人共同担任更有利于被监护人的,也可以是数人。

四、临时监护人制度

为填补指定完成前被监护人处于无人保护的空白状态,本条第三款规定了临时监护人制度。当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等处于无人保护状态时,由其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承担过渡性的保护职责,直至正式监护人确定为止。

五、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

本条第四款具有稳定性保护功能:监护人一旦被指定,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被指定的监护人的法律责任不因此免除。此规定防止了监护人推诿责任,确保被监护人始终处于有效保护状态。若需正式变更,须依照第三十九条所规定的程序进行。

【相关案例】

案例名称:某村民委员会申请撤销王某某监护人资格案
案例类型:法院案例库
案例检索编号:入库编号2024-14-2-416-001
案例关键词:民事、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未成年人、怠于履行监护职责、受教育权、指定监护人、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
裁判要旨:1.监护人未尽抚养义务,怠于履行监护职责导致被监护人无法接受义务教育的,属于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行为,符合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条件。
2.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应当考量已形成的抚养事实,尊重被监护人与被指定人的双向意愿,依照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作出判决。

案例名称:某科技有限公司诉某风能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例类型:法院案例库
案例检索编号:入库编号2023-01-2-084-001
案例关键词:民事诉讼、买卖合同、关联案件、管辖、合并审理、跨省级行政辖区
裁判要旨:当事人基于同一法律关系或者同一法律事实而发生纠纷,以不同诉讼请求分别向不同的法院起诉,为避免裁判之间的冲突,宜将多个案件交由同一个法院合并审理。如果其中一个法院立案后发现对于案件没有管辖权,应当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合并审理;如果受理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后立案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将案件移送先立案的人民法院合并审理。两个以上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应按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协商解决管辖争议,协商不成报请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案例名称:王某甲申请宣告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和申请指定监护人案
案例类型:法院案例库
案例检索编号:入库编号2023-07-2-402-001
案例关键词:民事、申请宣告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指定监护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监护争议、指定监护、共同监护
裁判要旨:1.申请人申请宣告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同时申请指定监护人的,可在一案中予以处理。申请人申请宣告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并同时申请指定监护人的,如果经审理认为应当宣告被申请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为及时确定其监护人,避免诉累,可一并作出处理。
2.指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成年人监护人的原则及具体考量因素。因对无民事行为能力成年人之监护人的确定发生争议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的,因成年人作为被监护人往往存在生理机能退化、身份关系和财产关系复杂等特点,人民法院在指定监护人时应更为审慎。若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数人均要求担任监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综合考量该数人与被监护人生活和情感联系的密切程度、该数人的监护顺序、是否有不利于履行监护职责的违法犯罪等情形,结合数人的监护能力、意愿、品行等因素,指定其中最适合的人为监护人。
3.根据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可以指定数人共同担任无民事行为能力成年人的监护人。依法有资格担任无民事行为能力成年人监护人的数人均有监护能力且均表示愿意担任监护人的,因监护本质是一种职责,如果多人担当监护人更有利于保护被监护人权益的,可以指定数人共同担任无民事行为能力成年人的监护人,但是为了避免监护意见冲突妨碍被监护人权益保护,指定共同监护人以必要为原则,不宜过多。
指定监护应以一人监护为主,数人共同监护为辅。为防止监护人推诿,及时保障被监护人权益,人民法院依法指定的监护人一般为一人,若经审查如数人共同监护更有利于保障被监护人权益的,人民法院也可以指定数人共同监护。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2〕6号)

第九条 人民法院依据民法典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指定监护人时,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指定,具体参考以下因素:
(一)与被监护人生活、情感联系的密切程度;
(二)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顺序;
(三)是否有不利于履行监护职责的违法犯罪等情形;
(四)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能力、意愿、品行等。
人民法院依法指定的监护人一般应当是一人,由数人共同担任监护人更有利于保护被监护人利益的,也可以是数人。

第十条 有关当事人不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的指定,在接到指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的,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指定并无不当,依法裁定驳回申请;认为指定不当,依法判决撤销指定并另行指定监护人。
有关当事人在接到指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后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变更监护关系处理。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 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法定代理人之间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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