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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学习 第33条 意定监护

日期:2026年03月31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法条原文】

第三十三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法条术语】

意定监护

【关键词】

意定监护、协议监护、完全行为能力成年人、监护协议

【涉及案由】

申请宣告自然人失踪

【深度理解】

一、意定监护的概念与立法意义

意定监护,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意识清醒、具有完全行为能力时,自主以书面协议方式事先确定自己的监护人,以备将来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启用。这是民法典在民法通则基础上的重大创新,也是对我国传统法定监护制度的重要补充,充分体现了民法私法自治精神。

二、适用要件

(1)主体要件:委托人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即协议签订时其本人处于完全具有行为能力的状态,判断力和决策能力健全;
(2)对象要件:受托人(未来监护人)可以是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组织,范围较为宽泛;
(3)形式要件:必须以书面形式确定,口头约定不产生意定监护效力;
(4)生效要件:协议不立即生效,须待委托人将来"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协议确定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三、意定监护与法定监护的关系

意定监护优先于法定监护。当事人在行为能力健全时作出的自主安排,体现了其真实意愿,法律予以尊重和保障。当事人丧失行为能力后,若已有有效的意定监护协议,应优先按协议确定的监护人履行职责,而非按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法定顺序确定监护人。

四、协议的解除与撤销

根据总则编解释第十一条:(1)在委托人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前,协议任何一方均可请求解除协议,法院予以支持;(2)委托人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协议确定的监护人无正当理由请求解除协议的,法院不予支持,以保护弱势状态下的委托人利益;(3)如协议确定的监护人有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应被撤销监护资格的情形,相关人员或组织可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法院予以支持。

五、监护人委托履行的限制

意定监护协议确定的监护人不因监护职责的委托而当然变更。总则编解释第十三条规定,监护人因患病、外出务工等原因在一定期限内不能完全履行监护职责,将全部或者部分监护职责委托给他人,当事人主张受托人因此成为监护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监护人身份与职责执行可分离,但监护人的法律地位不因委托而转移。

【相关案例】

经检索,暂未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法院案例库中检索到相关案例。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2〕6号)

第十一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与他人依据民法典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订立书面协议事先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后,协议的任何一方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前请求解除协议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协议确定的监护人无正当理由请求解除协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协议确定的监护人有民法典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该条第二款规定的有关个人、组织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第十三条 监护人因患病、外出务工等原因在一定期限内不能完全履行监护职责,将全部或者部分监护职责委托给他人,当事人主张受托人因此成为监护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相关法律法规】

经检索,未检索到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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