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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学习 第34条 监护人的职责

日期:2026年03月31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法条原文】

第三十四条 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法条术语】

监护人的职责

【关键词】

监护人职责、人身照护、财产管理、代理民事活动、监护职责委托

【涉及案由】

申请为失踪人财产指定、变更代管人

【深度理解】

一、监护职责的基本内容

本条第一款概括规定了监护人的核心职责,包含两个层面:
(1)代理职责: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独立实施法律行为,须由监护人代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独立实施纯获利益或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行为,其他重要行为须经监护人代理或追认。
(2)保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人身安全、健康、受教育权等)、财产权利(妥善管理财产、防止财产流失)及其他合法权益(荣誉权、隐私权等)。

根据民法通则意见第10条,监护职责还具体包括: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在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人发生争议时,代理其进行诉讼。

二、监护人的权利保障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所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这意味着监护人依法实施的代理行为,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有人阻碍监护人履职,监护人有权依法维护。这一规定体现了对监护人正当履职的制度激励。

三、不履行职责的法律后果

本条第三款确立了监护人的法律责任:(1)不履行监护职责(怠于保护被监护人人身、财产安全,不代为诉讼等);(2)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擅自处分财产、虐待被监护人等)。上述情形均应承担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赔偿损失、恢复原状等),严重者还可能触发监护资格被撤销(第三十六条)。

四、紧急临时照料措施

本条第四款新增了突发情况下的临时照料制度:监护人因突发事件(如灾难、突发疾病等)暂时无法履行职责时,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或民政部门应当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这是对监护人意外缺位时的应急性兜底保障,保证被监护人不至于在突发情况中陷入无人照料的困境。

五、监护职责的委托

监护人可将监护职责全部或部分委托给他人。根据民法通则意见第22条,被委托人履职期间,被监护人的侵权责任仍由监护人承担,但另有约定的除外;被委托人确有过错的,与监护人负连带责任。但须注意,监护职责的委托不导致监护人法律身份的转变(总则编解释第十三条)。

【相关案例】

案例名称:谢某丽、刘某成诉罗某然、陈某蓉等31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四十九团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
案例类型:法院案例库
案例检索编号:入库编号2023-16-2-001-002
案例关键词:民事、生命权、未成年人同游、溺亡、责任认定
裁判要旨:1.死者刘某江溺亡时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结合其年龄、文化程度,其已具备一定的分辨是非、保护自身安全的意识和能力,应当认识到在沙河游泳的危险性,刘某江在大量饮酒后,身体控制能力减弱的情况下无视危险仍然前往四十九团12连沙河游泳,将自身生命置于危险之中,最终溺水死亡,其对自身的死亡存在重大过错。上诉人谢某丽、刘某成作为刘某江的监护人,平时疏于对刘某江的管理教育,未履行好监护人职责,对刘某江的死亡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对于与死者刘某江共同饮酒的郭某、李某2、程某,虽系未成年人,但结合他们的年龄、认知能力均应知晓未成年人不得饮酒以及能够预见到酒后游泳的危险性,但在明知刘某江大量饮酒后又一同前往四十九团12连沙河游泳,对刘某江未能尽到提醒、及时劝阻、防范风险的义务,故对刘某江的溺水死亡存在一定的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对于一同游泳的成年人买某提应当能预见到酒后游泳的危险性,但在明知刘某江饮酒的情况下未能尽到提醒、及时劝阻、防范风险的义务,故对刘某江的溺水死亡存在一定的过错。一同游泳的罗某然、李某冉、周某熙、奴某、买某买、穆某、丁涛、阿某都因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刘某江溺水时均不同程度的对刘某江进行了施救,且也没有证据证明其与刘某江溺水死亡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故不承担本案民事责任。
2.事发河道为自然河道,并非向公众提供服务或以公众为对象进行商业性经营的场所,四十九团作为河道管理者对于此类河道的管理职责主要是促进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等工作,对于自然河道,现行法律法规没有规定要设置安全保护设施及安全警示标识等安全保障措施。四十九团不应承担本案民事责任。

案例名称:何某某诉何某明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
案例类型:法院案例库
案例检索编号:入库编号2024-07-2-076-004
案例关键词:民事、确认合同效力、赠与合同、监护人职责、未成年人权益保护
裁判要旨:父母将房屋赠与未成年子女并办理过户登记后,该房屋即成为未成年人的个人财产,父母一方又作为监护人代理未成年人该将房屋回赠给自己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认定回赠行为无效。

案例名称:余某鸿、某社区居民委员会申请指定监护人案
案例类型:法院案例库
案例检索编号:入库编号2025-07-2-414-001
案例关键词:民事、申请指定监护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成年人、监护能力、真实意愿、居民委员会、私自处分
裁判要旨:被监护人为成年人,其近亲属均不具备监护能力或者不能履行好监护人职责,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监护人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在充分尊重被监护人意愿前提下,人民法院可以依法直接指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监护人。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2〕6号)第十三条规定,监护人因患病、外出务工等原因在一定期限内不能完全履行监护职责,将全部或者部分监护职责委托给他人,当事人主张受托人因此成为监护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办发〔1988〕6号)(已废止)

第10条 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包括: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在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人发生争议时,代理其进行诉讼。

第22条 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因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由监护人承担,但另有约定的除外;被委托人确有过错的,负连带责任。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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