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原文】
第三十五条 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在作出与被监护人利益有关的决定时,应当根据被监护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应当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保障并协助被监护人实施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监护人有能力独立处理的事务,监护人不得干涉。
【法条术语】
履行监护职责的原则
【关键词】
监护原则、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尊重被监护人意愿、监护财产管理
【涉及案由】
申请撤销宣告失踪判决
【深度理解】
一、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原则
本条第一款确立了监护职责履行的最高原则——"最有利于被监护人"。这一原则贯穿整个监护制度,包括指定监护(第三十一条)、撤销监护(第三十六条)等均以此为指引。监护人不能以自身利益、家族利益或其他第三方利益为优先,其一切监护行为均须以被监护人的利益最大化为标准。
二、财产处分的限制
本条明确规定: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此为强制性规定,是对监护权的核心限制。监护人无权随意将被监护人的财产赠与他人、以偏低价格出售或为自身利益使用。违反此规定处分被监护人财产的,属于无权处分,相关法律行为效力存疑,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受侵害的,监护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三、对未成年人监护的意愿尊重
第二款针对未成年人监护人,规定应"根据被监护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这意味着:随着未成年人年龄增长、认知提升,监护人在作出影响其利益的决定时,应越来越多地听取其意见,不能完全漠视其意愿。学龄儿童、少年和成年前的未成年人对自身事务的意见应得到相应尊重。
四、对成年被监护人的特殊保障
第三款体现了对无/限制行为能力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保障,要求监护人"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并"保障并协助"其实施与自身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最为关键的是本款后半段:对被监护人有能力独立处理的事务,监护人不得干涉。这是对监护权的反向限制,防止监护人以保护为名剥夺成年被监护人仍保有的部分自主权利,体现了残障权利保护的现代理念。
五、监护权与自治权的平衡
本条整体体现了监护制度的现代理念转变:从传统的"全面替代"模式向"支持自主"模式转型。监护人的角色不是完全替代被监护人做一切决定,而是在必要时提供支持和保护,尽量协助被监护人实现其意愿。这与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的精神相契合。
【相关案例】
案例名称:余某鸿、某社区居民委员会申请指定监护人案
案例类型:法院案例库
案例检索编号:入库编号2025-07-2-414-001
案例关键词:民事、申请指定监护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成年人、监护能力、真实意愿、居民委员会、私自处分
裁判要旨:被监护人为成年人,其近亲属均不具备监护能力或者不能履行好监护人职责,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监护人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在充分尊重被监护人意愿前提下,人民法院可以依法直接指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监护人。
案例名称:王某甲申请宣告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和申请指定监护人案
案例类型:法院案例库
案例检索编号:入库编号2023-07-2-402-001
案例关键词:民事、申请宣告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指定监护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监护争议、指定监护、共同监护
裁判要旨:1.申请人申请宣告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同时申请指定监护人的,可在一案中予以处理。申请人申请宣告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并同时申请指定监护人的,如果经审理认为应当宣告被申请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为及时确定其监护人,避免诉累,可一并作出处理。
2.指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成年人监护人的原则及具体考量因素。因对无民事行为能力成年人之监护人的确定发生争议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的,因成年人作为被监护人往往存在生理机能退化、身份关系和财产关系复杂等特点,人民法院在指定监护人时应更为审慎。若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数人均要求担任监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综合考量该数人与被监护人生活和情感联系的密切程度、该数人的监护顺序、是否有不利于履行监护职责的违法犯罪等情形,结合数人的监护能力、意愿、品行等因素,指定其中最适合的人为监护人。
3.根据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可以指定数人共同担任无民事行为能力成年人的监护人。依法有资格担任无民事行为能力成年人监护人的数人均有监护能力且均表示愿意担任监护人的,因监护本质是一种职责,如果多人担当监护人更有利于保护被监护人权益的,可以指定数人共同担任无民事行为能力成年人的监护人,但是为了避免监护意见冲突妨碍被监护人权益保护,指定共同监护人以必要为原则,不宜过多。
指定监护应以一人监护为主,数人共同监护为辅。为防止监护人推诿,及时保障被监护人权益,人民法院依法指定的监护人一般为一人,若经审查如数人共同监护更有利于保障被监护人权益的,人民法院也可以指定数人共同监护。
案例名称:赵甲、赵乙、赵丙申请确定监护人纠纷案
案例类型:法院案例库
案例检索编号:入库编号2023-07-2-413-001
案例关键词:民事、申请确定监护人、指定监护人、监护监督、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原则
裁判要旨:人民法院为失能老年人确定监护人,应从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原则出发,充分考虑交通条件、照顾惯例等因素,确保监护人能够及时代理被监护人处理民事法律行为及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及财产利益,尽量维持被监护人原有的生活状态,不致因监护计划的改变而造成不便。同时,人民法院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监护监督人,监护人可以通过为被监护人财产状况制作账目等形式定期向监护监督人公示,从而让失能老人得到最有利监护。
【司法解释】
经检索,未检索到针对本条的专项司法解释具体条文。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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