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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学习 第36条 撤销监护人资格

日期:2026年03月31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法条原文】

第三十六条 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法条术语】

撤销监护人资格

【关键词】

撤销监护资格、严重损害被监护人利益、监护人不履行职责、申请撤销监护

【涉及案由】

申请宣告自然人死亡

【深度理解】

一、撤销监护的三种情形

本条规定了三类可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情形:

(1)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包括虐待、遗弃、性侵害、体罚等直接伤害行为;

(2)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无法履行且拒绝委托,导致被监护人陷入危困状态,即消极不作为同样构成可撤销事由,而非仅有主动伤害才可撤销;

(3)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为兜底条款,如恶意处分被监护人财产、剥夺其受教育权等。

二、申请主体的宽泛化

本条第二款采用列举加兜底的方式,规定了广泛的申请主体:其他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委会、村委会、学校、医疗机构、妇联、残联、未成年人保护组织、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民政部门还承担兜底申请义务——当其他个人和组织未及时申请时,民政部门必须申请,不得袖手旁观。

三、司法撤销的程序要求

撤销监护人资格须经人民法院裁判,任何行政机关或个人不能自行撤销。申请撤销后,法院应当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防止被监护人在诉讼期间处于保护真空。撤销后,法院应按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新的监护人(参照第三十一条第二款、总则编解释第九条)。

四、与婚姻家庭领域的适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婚姻家庭编解释第六十二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要求撤销其监护资格,并依法指定新的监护人;变更后的监护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这体现了撤销监护制度在家事领域的重要作用。

五、撤销后义务的延续

值得注意的是,被撤销监护人资格并不等于与被监护人的所有法律关系消灭。依第三十七条,负有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义务的父母、子女、配偶,被撤销监护人资格后,仍须继续履行该义务,不因监护资格被撤销而免除经济支持义务。

【相关案例】

案例名称:鹤岗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站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案
案例类型:法院案例库
案例检索编号:入库编号2024-14-2-416-002
案例关键词:民事、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特别程序、父母监护权、社会救助机构、未成年人
裁判要旨:为实现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人民法院在依法指定民政部门担任未成年人监护人的同时,可以由民政部门所属的儿童福利院承担监护职责,同时解决未成年人的生活和教育问题,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案例名称:重庆市某区民政局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案
案例类型:法院案例库
案例检索编号:入库编号2024-18-2-416-001
案例关键词:民事、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未成年人、民政部门、监护人、怠于履行监护职责
裁判要旨:对于监护人长期怠于履行监护职责,而被监护人的其他近亲属又无能力承担监护职责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政部门的申请,结合被监护人的家庭实际情况,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判决撤销原监护人资格,并指定民政部门为监护人。

案例名称:周某被撤销监护人资格案
案例类型:法院案例库
案例检索编号:入库编号2023-14-2-415-001
案例关键词:民事、申请撤销监护人、撤销监护人资格
裁判要旨:本案系上海市首例法定监护人不尽抚养义务而被剥夺监护权的案例。不同于法定监护人虐待、严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而被剥夺监护权的案件,本案被申请人周某长期拒不履行抚养义务致使未成年人权益受侵害、生活无着,同样也应剥夺监护权。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联合发布的《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也对此明确进行了规定。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法释〔2020〕22号)

第六十二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有民法典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行为,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要求撤销其监护资格,并依法指定新的监护人;变更后的监护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2〕6号)

第九条 人民法院依据民法典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指定监护人时,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指定,具体参考以下因素:
(一)与被监护人生活、情感联系的密切程度;
(二)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顺序;
(三)是否有不利于履行监护职责的违法犯罪等情形;
(四)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能力、意愿、品行等。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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