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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学习 第37条 撤销监护资格后的扶养义务

日期:2026年03月31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法条原文】

第三十七条 依法负担被监护人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应当继续履行负担的义务。

【法条术语】

撤销监护资格后的扶养义务

【关键词】

撤销监护资格后义务、仍承担费用负担、监护人资格撤销

【涉及案由】

申请宣告自然人死亡

【深度理解】

一、本条的规范目的

本条是与第三十六条撤销监护制度相配套的责任保留条款。其核心功能在于:防止有关当事人因被撤销监护人资格而借机逃脱经济支持义务。监护资格与扶养义务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前者被撤销,后者依然存续。

二、扶养义务的三种类型

本条明确三类义务:

(1)抚养费: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基于亲权而产生,即使父母监护资格被撤销,其对子女的物质生活保障义务仍须继续;

(2)赡养费:成年子女对老年父母的赡养义务;若成年子女作为老年父母的监护人被撤销资格,其赡养父母的义务不受影响;

(3)扶养费: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配偶被撤销监护资格,对无行为能力配偶的扶养义务同样延续。

三、"监护资格"与"扶养义务"的分离

本条体现了一个重要的法律原理:监护是一种附加于特定亲属关系之上的法定职责,其撤销是针对监护资格的,而基于亲属身份本身(父母、子女、配偶)所产生的扶养/抚养/赡养义务具有独立性,不因监护身份丧失而消灭。这既是对被监护人经济利益的保护,也防范了恶意利用撤销监护逃避经济责任的行为。

四、实践意义

在司法实践中,被撤销监护资格的父母仍须向子女支付抚养费;被法院判决剥夺监护权的配偶仍须承担对方的生活费用。法院在撤销监护的同时,可一并处理扶养费的给付问题,确保被监护人的物质生活不因监护人变更而受到影响。

五、与抚养权、探视权的关系

值得区分的是,撤销监护资格与离婚案件中抚养权归属是不同的法律程序。本条主要针对监护制度下的经济义务,而非婚姻关系中的抚养权变更。但两者均体现了同一精神:父母对子女的抚养责任具有不可推卸性,不因亲权或监护权被限制或剥夺而当然消除。

【相关案例】

经检索,暂未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法院案例库中检索到相关案例。

【司法解释】

经检索,未检索到针对本条的专项司法解释具体条文。

【相关法律法规】

经检索,未检索到相关法律法规。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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