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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学习 第42条 失踪人财产代管人的确定

日期:2026年03月31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法条原文】
第四十二条 失踪人的财产由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的人代管。
代管有争议,没有前款规定的人,或者前款规定的人无代管能力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

【法条术语】
失踪人财产代管人顺序

【关键词】
财产代管人、失踪人财产、代管顺序、人民法院指定代管人、自愿代管

【涉及案由】
申请宣告自然人失踪(特别程序)

【深度理解】
一、财产代管人的设立目的

自然人被宣告失踪后,其财产处于无人管理的状态,可能导致财产贬损、债权人利益受损等后果。因此,民法典设立财产代管制度,由特定人员代为管理失踪人财产,以维护失踪人的财产权益并保障相关债权人的合法权利。

二、财产代管人的顺序安排

本条第一款明确,优先由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其他愿意担任代管人的人代管。法律并未规定这几类人之间严格的先后顺序,实践中通常由当事人协商确定;各方均愿意的,也可共同担任代管人。

"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的人"是一个开放性规定,反映了自愿原则,不限于特定亲属,也可以是其他与失踪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三、法院指定代管人的适用情形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时,应由人民法院指定代管人:
代管有争议,即上述人员之间就由谁担任代管人产生分歧无法协商解决;
没有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及其他愿意担任代管人的人;
前述人员虽然存在但不具备代管能力(如本人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等)。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失踪的,其监护人即为财产代管人,无需另行指定。

四、注意事项

财产代管人并非失踪人的代理人,其权限仅限于代管财产,不得擅自处分失踪人财产。失踪人重新出现后,财产代管人须及时移交相关财产并报告代管情况。

【相关案例】
经检索,暂未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法院案例库中检索到相关案例。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 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向失踪人的债务人请求偿还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将财产代管人列为原告。
债权人提起诉讼,请求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支付失踪人所欠的债务和其他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将财产代管人列为被告。经审理认为债权人的诉讼请求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财产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失踪人所欠的债务和其他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已废止)

第三十条 人民法院指定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应当根据有利于保护失踪人财产的原则指定。没有民法通则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代管人,或者他们无能力作代管人,或者不宜作代管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公民或者有关组织为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失踪的,其监护人即为财产代管人。

【相关法律法规】
经检索,未检索到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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