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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学习 第43条 财产代管人的职责与赔偿责任

日期:2026年03月31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法条原文】
第四十三条 财产代管人应当妥善管理失踪人的财产,维护其财产权益。
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财产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财产代管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失踪人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条术语】
财产代管人职责与过错赔偿责任

【关键词】
妥善管理财产、代管人职责、失踪人债务清偿、故意或重大过失、代管人赔偿责任

【涉及案由】
申请宣告自然人失踪(特别程序);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深度理解】
一、妥善管理的义务

财产代管人须以善良管理人的标准妥善管理失踪人的财产,维护其财产权益。具体而言,代管人应当保全财产价值、防止财产贬损或灭失,对于失踪人的收益性财产(如出租的房屋、存款利息等),也应依法收取并纳入代管范围。代管人不得将失踪人财产挪为己用,不得无权处分失踪人财产。

二、代从失踪人财产中清偿债务

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及其他应付费用,由财产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而非由代管人以自己的财产垫付。代管人仅以失踪人现有财产为限履行清偿义务,超出财产范围的部分不由代管人承担。

"其他费用"包括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及因代管财产所需的管理费等必要费用(参照废止的民法通则意见第三十一条,现行解释精神一致)。

三、过错赔偿责任的归责标准

本条第三款明确,代管人承担赔偿责任须以"故意或重大过失"为前提,即采用过错责任原则,且限定在较重的过错形态。一般过失造成的财产损失,代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故意,是指代管人明知其行为会造成失踪人财产损失,仍故意为之;重大过失,是指代管人严重违反善良管理人应当具备的注意义务,存在明显的疏忽。

四、与监护人责任的区别

监护人对被监护人财产的管理义务在归责上更为严格,而财产代管人因属自愿承担,归责标准相对宽松,仅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时方承担赔偿责任。

【相关案例】
经检索,暂未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法院案例库中检索到相关案例。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 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向失踪人的债务人请求偿还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将财产代管人列为原告。
债权人提起诉讼,请求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支付失踪人所欠的债务和其他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将财产代管人列为被告。经审理认为债权人的诉讼请求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财产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失踪人所欠的债务和其他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已废止)

第三十一条 民法通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中的"其他费用",包括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和因代管财产所需的管理费等必要的费用。
第三十二条 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拒绝支付失踪人所欠的税款、债务和其他费用,债权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代管人列为被告。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向失踪人的债务人要求偿还债务的,可以作为原告提起诉讼。

【相关法律法规】
经检索,未检索到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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