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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学习 第45条 失踪宣告的撤销

日期:2026年03月31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法条原文】
第四十五条 失踪人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失踪宣告。
失踪人重新出现,有权请求财产代管人及时移交有关财产并报告财产代管情况。

【法条术语】
失踪宣告撤销与财产返还请求权

【关键词】
撤销失踪宣告、重新出现、财产移交请求权、代管报告义务

【涉及案由】
申请撤销宣告失踪(特别程序)

【深度理解】
一、撤销失踪宣告的条件与程序

失踪宣告是基于自然人下落不明的事实状态由法院作出的法律推定。当该事实状态消失——即失踪人重新出现时,宣告失踪的前提依据不复存在,应当予以撤销。

撤销失踪宣告须经申请,申请人为失踪人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人民法院经审查后应当予以撤销,不存在自由裁量的余地。

二、申请撤销宣告失踪不受利害关系人顺序限制

根据民法典总则编司法解释,申请宣告失踪时,利害关系人须符合一定范围要求;但申请撤销死亡宣告(参照类推于失踪宣告撤销)不受顺序限制,本人或任何利害关系人均可提出申请。

三、失踪人重新出现后的财产返还请求权

失踪人重新出现后,有权要求财产代管人:
及时移交其代管期间的全部相关财产;
报告代管期间的财产管理情况,包括收支明细、财产增减变动、债务清偿情况等。

代管人应当如实履行上述义务,若有隐匿、拒绝移交等行为,失踪人可依法追究代管人的民事责任。

四、失踪宣告撤销后的法律效果

失踪宣告被撤销后,该宣告自始对失踪人不产生法律约束力。失踪人在失踪期间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不因失踪宣告而丧失,其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仍然有效。

【相关案例】
经检索,暂未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法院案例库中检索到相关案例。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失踪案件时,下列人员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四十条规定的利害关系人:
(一)被申请人的近亲属;
(二)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规定对被申请人有继承权的亲属;
(三)债权人、债务人、合伙人等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民事主体,但是不申请宣告失踪不影响其权利行使、义务履行的除外。

【相关法律法规】
经检索,未检索到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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