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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学习 第50条 死亡宣告的撤销

日期:2026年03月31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法条原文】
第五十条 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死亡宣告。

【法条术语】
死亡宣告撤销申请权

【关键词】
撤销死亡宣告、重新出现、本人申请、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应当撤销

【涉及案由】
申请撤销宣告死亡(特别程序)

【深度理解】
一、撤销死亡宣告的条件

死亡宣告的撤销以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为前提,即该自然人经证实仍然存活。重新出现包括本人亲自出现或通过其他方式证明其仍然存活。

二、申请主体范围

撤销死亡宣告的申请人为被宣告死亡者本人或其利害关系人。申请撤销死亡宣告不受宣告死亡时利害关系人顺序的限制,本人或任何与该死亡宣告有法律利害关系的人均可申请。

三、人民法院的强制性义务

本条使用"应当",表明只要申请人提出申请且满足"重新出现"的条件,法院没有自由裁量余地,必须撤销死亡宣告。

四、撤销死亡宣告的法律后果

撤销死亡宣告后产生以下法律后果:

婚姻关系的恢复:若配偶尚未再婚,婚姻关系自撤销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但若配偶已经再婚,或虽未再婚但已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恢复的,婚姻关系不恢复(见第五十一条)。

财产的返还:被宣告死亡人有权请求继承其遗产的继承人返还财产。原物存在的返还原物,原物已不存在的给予适当补偿(见第五十三条)。

收养关系的效力:被宣告死亡期间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的,撤销死亡宣告后,被宣告死亡者不得以未经本人同意为由主张收养无效(见第五十二条)。

五、与失踪宣告撤销的区别

两者均须经申请由法院撤销,但死亡宣告撤销的后果更为复杂,涉及婚姻、继承、收养等多方面法律关系的重新处理。

【相关案例】
经检索,暂未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法院案例库中检索到相关案例。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已废止)

第三十七条 被宣告死亡的人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死亡宣告被人民法院撤销,如果其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则不得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
第三十九条 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使他人被宣告死亡而取得其财产的,除应返还原物及孳息外,还应对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
第四十条 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请求返还财产,其原物已被第三人合法取得的,第三人可不予返还。但依继承法取得原物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或者给予适当补偿。

【相关法律法规】
经检索,未检索到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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