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原文】
第五十一条 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除。死亡宣告被撤销的,婚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但是,其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的除外。
【法条术语】
宣告死亡与婚姻关系
【关键词】
法人、法人成立、依法成立、法人条件、法人资格
【涉及案由】
姓名权纠纷
【深度理解】
一、宣告死亡对婚姻关系的影响
宣告死亡产生与自然死亡相同的法律效果。根据本条第一句,一旦人民法院作出宣告死亡的判决,被宣告死亡人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除,其配偶在法律上的婚姻身份终结,可以自由缔结新的婚姻关系。
二、撤销死亡宣告后婚姻关系的恢复规则
当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并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撤销死亡宣告后,婚姻关系的命运取决于配偶的情况:
(1)自动恢复:若配偶尚未再婚,且未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则婚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无需办理任何复婚登记手续;
(2)不得恢复的两种情形:其配偶已经再婚的,或其配偶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的,婚姻关系不得恢复。
三、"配偶再婚后离婚"的处理
根据民法通则意见第37条,若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再婚后配偶死亡的,不得认定原婚姻关系自行恢复。这是因为配偶已明确表达过另组家庭的意愿,强制恢复将损害当事人的自主权和再婚配偶的权益。民法典本条已体现了这一精神。
四、保护配偶的自主意愿
本条的立法精神在于:撤销死亡宣告并不当然使一切法律状态回归原点。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其配偶有权以书面声明方式拒绝恢复婚姻关系,体现了对婚姻当事人个人意愿的尊重。婚姻自由不仅包括结婚自由,也包括不与特定人恢复婚姻的自由。
五、与宣告死亡时间效力的衔接
宣告死亡判决作出之日视为死亡之日(第四十八条),故婚姻关系的消除时间以该判决作出之日为准;撤销死亡宣告后,婚姻关系恢复的时间以撤销判决作出之日为准,具有前向效力,不溯及撤销宣告之前的期间。
【相关案例】
案例名称:冷水江市某矿厂、蔡某等诉李某合伙合同纠纷案
案例类型:法院案例库
案例检索编号:入库编号2023-16-2-127-001
案例关键词:民事、合伙合同、登记、企业法人、经营
裁判要旨: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普通合伙”或“有限合伙”字样,其不能取得法人资格。根据合伙协议成立的企业登记为企业法人后,与该企业发生的纠纷不属于合伙企业纠纷,不能适用合伙企业法。签订合伙协议的合伙人之间因经营该企业所产生的纠纷应当根据合伙协议处理。
案例名称:重庆金江印染有限公司、重庆川江针纺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申请实质合并破产清算案
案例类型:法院案例库
案例检索编号:入库编号2021-18-2-421-001(即指导案例165号)
案例关键词:民事、破产清算、实质合并破产、关联企业、听证
裁判要旨:1.人民法院审理关联企业破产清算案件,应当尊重关联企业法人人格的独立性,对各企业法人是否具备破产原因进行单独审查并适用单个破产程序为原则。当关联企业之间存在法人人格高度混同、区分各关联企业财产的成本过高、严重损害债权人公平清偿利益时,破产管理人可以申请对已进入破产程序的关联企业进行实质合并破产清算。
2.人民法院收到实质合并破产清算申请后,应当及时组织申请人、被申请人、债权人代表等利害关系人进行听证,并综合考虑关联企业之间资产的混同程度及其持续时间、各企业之间的利益关系、债权人整体清偿利益、增加企业重整的可能性等因素,依法作出裁定。
案例名称:江苏省纺织工业(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及其五家子公司实质合并破产重整案
案例类型:法院案例库
案例检索编号:入库编号2021-18-2-422-001(即指导案例163号)
案例关键词:民事、破产重整、实质合并破产、关联企业、债转股、预表决
裁判要旨:1.当事人申请对关联企业合并破产的,人民法院应当对合并破产的必要性、正当性进行审查。关联企业成员的破产应当以适用单个破产程序为原则,在关联企业成员之间出现法人人格高度混同、区分各关联企业成员财产成本过高、严重损害债权人公平清偿利益的情况下,可以依申请例外适用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方式进行审理。
2.采用实质合并破产方式的,各关联企业成员之间的债权债务归于消灭,各成员的财产作为合并后统一的破产财产,由各成员的债权人作为一个整体在同一程序中按照法定清偿顺位公平受偿。合并重整后,各关联企业原则上应当合并为一个企业,但债权人会议表决各关联企业继续存续,人民法院审查认为确有需要的,可以准许。
3.合并重整中,重整计划草案的制定应当综合考虑进入合并的关联企业的资产及经营优势、合并后债权人的清偿比例、出资人权益调整等因素,保障各方合法权益;同时,可以灵活设计“现金+债转股”等清偿方案、通过“预表决”方式事先征求债权人意见并以此为基础完善重整方案,推动重整的顺利进行。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办发〔1988〕6号)(已废止)
第37条 被宣告死亡的人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死亡宣告被人民法院撤销,如果其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则不得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
【相关法律法规】
经检索,未检索到相关法律法规。
【特别声明】
(1)本网页任何内容仅为作者自学使用,不作为任何办案参考,部分内容来自互联网,您应知晓并确认本文并非任何官方文件,引用本文发生的任何后果由您自行承担。(2)本网页内容仅适合于启发学习思维,如您需参加法学考试、办理案件等,强烈建议您购买相关专家学者正式出版的书籍。(3)未经允许,不得下载本网页内容。不得将本网页内容用于任何商业或政治目的。(4)如本文存在英文版本,英文系翻译软件生成,非任何官方发布的版本。(5)如本文侵犯您的知识产权,请立即向本站电邮提出,电邮中请提供您的知识产权证据,如书籍、报刊、网页链接等,非常感谢您的理解,电子邮箱:1201222@qq.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