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原文】
第五十二条 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的,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不得以未经本人同意为由主张收养行为无效。
【法条术语】
死亡宣告撤销后收养效力
【关键词】
法人分类、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特别法人
【涉及案由】
姓名权纠纷
【深度理解】
一、条文背景与立法目的
宣告死亡制度旨在解决自然人长期下落不明导致的法律关系悬空问题。在当事人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可能因无人照料、抚养而被他人依法收养,形成新的家庭关系。本条针对死亡宣告被撤销后可能出现的"收养效力争议"问题,明确确立了已成立的合法收养关系不因被收养人父母的死亡宣告被撤销而自动失效的原则。
二、"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作为主张无效的理由
本条的核心是: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属于依法成立的收养行为。被宣告死亡的人在其"死亡"期间,客观上无法参与同意或拒绝,法律视其为已死亡,故该收养无需征得其同意。死亡宣告撤销后,若允许其以"未经本人同意"为由否定收养效力,将严重损害被收养子女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破坏已建立的稳定家庭关系,有悖于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
三、保护已建立家庭关系的稳定性
本条体现了民法典对已建立法律关系的尊重与保护,尤其是对未成年人利益的特殊关照。收养关系一旦依法成立,即产生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具有身份上的稳定性。贸然撤销已运行一段时间的收养关系,对未成年人的心理健康和成长环境均有负面影响,法律因此选择维护收养关系的效力。
四、法律效果与实践意义
本条确立的规则有以下实践意义:(1)被宣告死亡的人复归后,不得以"未经本人同意"为由单方主张收养无效;(2)如被宣告死亡的人与收养人、被收养人协商一致,均同意解除收养关系,则可按照收养法的有关规定办理解除手续;(3)本条不影响被宣告死亡的人依法向取得其财产的民事主体请求返还财产(第五十三条的规范范围)。
【相关案例】
案例名称:高某某诉上海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某置业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案例类型:法院案例库
案例检索编号:入库编号2023-07-2-079-002
案例关键词:民事、债权转让合同、合同效力、吊销未清算、违约金债权转让
裁判要旨: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及时成立清算组,终止清算目的之外的行为。因此,其经营资格、经营行为应受到一定的限制,其法人行为只能围绕清算目的展开。人民法院对于营利法人吊销后的行为是否围绕清算目的进行必要性审查,需要结合营利法人行为的具体内容、具体对象、具体目的而展开。无偿的债权转让行为不属于清算目的范畴内的行为,在公司尚未清算前属于损害公司责任财产的行为,不属于公司被吊销后的清算行为或与清算目的有关的经营行为,故该债权转让不发生法律上的效力。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988年1月26日)(已废止)相关条文规定:
第38条 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被宣告死亡的人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仅以未经本人同意而主张收养关系无效的,一般不应准许,但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同意的除外。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已废止,相关内容并入民法典婚姻家庭编)
【特别声明】
(1)本网页任何内容仅为作者自学使用,不作为任何办案参考,部分内容来自互联网,您应知晓并确认本文并非任何官方文件,引用本文发生的任何后果由您自行承担。(2)本网页内容仅适合于启发学习思维,如您需参加法学考试、办理案件等,强烈建议您购买相关专家学者正式出版的书籍。(3)未经允许,不得下载本网页内容。不得将本网页内容用于任何商业或政治目的。(4)如本文存在英文版本,英文系翻译软件生成,非任何官方发布的版本。(5)如本文侵犯您的知识产权,请立即向本站电邮提出,电邮中请提供您的知识产权证据,如书籍、报刊、网页链接等,非常感谢您的理解,电子邮箱:1201222@qq.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