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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学习 第61条 法定代表人

日期:2026年03月31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法条原文】

第六十一条 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条术语】

法定代表人

【关键词】

法人代理人、工作人员职务行为、法人对外承担责任

【涉及案由】

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

【深度理解】

一、法定代表人的定义

法定代表人是依法律或章程规定,有权代表法人对外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其"法定"二字意味着其代表资格来源于法律或章程的授权,而非普通委托。法定代表人与法人之间并非委托代理关系,而是组织代表关系——法定代表人的行为即视为法人本身的行为,无需另行授权。

二、法律后果归属于法人

本条第二款明确,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直接由法人承受。这是法人组织体理论的体现:法定代表人的意思表示即为法人的意思表示,其订立的合同、实施的行为,权利归法人享有,义务由法人承担。

三、内部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本条第三款规定了对善意相对人的保护:法人章程或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内部限制(如需董事会决议方可签约),不得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相对人。这一规则优先保护交易安全和信赖利益,防止法人以内部文件对外免责。相对人若明知该限制(即非善意),则该代表行为可能对法人不发生效力。

四、法定代表人越权的处理

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代表法人实施的行为,参照适用总则编解释及合同编(第五百零四条)的相关规定:善意相对人可主张行为有效,法人承担责任后可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第六十二条)。

【相关案例】

案例名称:盛某诉成都某大教育投资有限公司、四川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周某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案
案例类型:法院案例库
案例检索编号:入库编号2023-08-2-264-001
案例关键词:民事、请求变更公司登记、法定代表人、涤除身份、公司自治、失信被执行人、损害债权人利益
裁判要旨:法定代表人的变更属于公司自治的范围,经登记,法定代表人工商信息即具有公示效力。在公司法定代表人与公司存在实质性关联的情况下,如公司未就法定代表人变更作出决议,公司法定代表人请求变更法定代表人工商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名称:韦某某诉新疆某房地产公司、新疆某投资公司、新疆某甲投资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案
案例类型:法院案例库
案例检索编号:入库编号2023-08-2-264-002
案例关键词:民事、请求变更公司登记、法定代表人、免除职务、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
裁判要旨:法定代表人是对外代表公司从事民事活动的公司负责人,登记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具有公示效力。就公司内部而言,公司与法定代表人之间为委托法律关系,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基础是公司的授权,自公司任命时取得至免除任命时终止。公司权力机关依公司章程规定免去法定代表人的职务后,法定代表人的代表权即为终止。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依据章程规定免除公司法定代表人职务的,公司执行机关应当执行公司决议,公司执行机关对外代表公司,因此,公司负有办理法定代表人工商变更登记的义务。
公司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中依法提交股东会决议、选任新的法定代表人等均是公司对登记机关的义务,公司不履行该义务,不能成为法定代表人请求公司履行法定义务之权利行使的条件。

案例名称:张某诉阆中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案
案例类型:法院案例库
案例检索编号:入库编号2023-08-2-264-003
案例关键词:民事、请求变更公司登记、涤除登记、挂名法定代表人、公司经营管理、实际控制
裁判要旨:公司登记的法定代表人与公司之间失去实质利益关联,且没有参与任何实际经营,属于“挂名法定代表人”,应当允许“挂名法定代表人”提出涤除登记诉讼。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13号)第二十一条:

法人、非法人组织承担民事责任后,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追偿因越权代表行为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法律、司法解释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民事责任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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