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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学习 第65条 登记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后果

日期:2026年03月31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法条原文】

第六十五条 法人的实际情况与登记的事项不一致的,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条术语】

登记公示效力与善意保护

【关键词】

法人分立、权利义务分享、连带承担

【涉及案由】

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深度理解】

一、登记的公示效力

法人登记制度的核心价值在于公示性——使第三人能够通过查询登记信息了解法人的真实状况。本条确立了登记事项与实际情况不符时的法律后果: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这意味着法人须对登记信息的真实性承担相应风险;若因自身未及时更新登记导致第三人产生错误信赖,法人不得以实际情况为由否认该第三人的主张。

二、"善意"的认定标准

善意相对人是指在交易时不知道、也无法知道登记事项与实际情况存在差异的第三人。若相对人明知差异存在,则不构成善意,不受本条保护。实践中,相对人若通过尽职调查、合理审查已知悉实际情况,则不得主张善意保护。

三、本条的典型适用场景

(1)法定代表人已变更但未办理变更登记,原法定代表人仍以旧名义与善意第三人订立合同,法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已变更为由主张合同无效;(2)住所已迁移但未变更登记,依原登记住所送达的诉讼文书,法人不得以实际住所已变更为由主张未被送达;(3)经营范围已实质性扩展但未登记,不得对善意第三人主张超范围行为无效。

四、与登记行为公信力的关系

本条与不动产登记的公信力规则(物权编)在逻辑上相通,均体现了"登记→公信→保护信赖"的法律逻辑。但法人登记的公信力主要是消极意义上的——"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而非积极的物权公信力(登记正确推定)。

【相关案例】

案例名称:江苏省扬州市人民检察院诉高某某等10人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
案例类型:法院案例库
案例检索编号:入库编号2024-11-2-466-010
案例关键词:民事、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非法捕捞水产品、捕捞-销售-收购、明知、连带责任
裁判要旨:非法捕捞过程中,协助者明知非法捕捞仍然提供协助,收购者明知渔获物系通过采用非法捕捞的方式捕获仍然予以收购,形成固定的“捕捞-销售-收购”链条的,应当认定协助行为、收购行为与生态资源损害之间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协助者及收购者应在各自责任承担范围内,与非法捕捞者连带承担生态损害赔偿责任。故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

【司法解释】

经检索,未检索到相关司法解释具体条文。

【相关法律法规】

经检索,未检索到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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