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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学习 第66条 法人登记信息公示

日期:2026年03月31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法条原文】

第六十六条 登记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公示法人登记的有关信息。

【法条术语】

法人登记信息公示

【关键词】

法人注销、清算、清算义务人、清算责任

【涉及案由】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深度理解】

一、公示义务的主体与内容

本条规定的义务主体是登记机关(主要是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而非法人本身。登记机关须主动将法人的登记信息向社会公开,包括法人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注册资本、成立日期等基本信息,以及变更记录、注销情况等。

二、公示的"及时性"要求

本条强调"及时"公示,意味着登记机关在完成登记后须迅速将信息对外公开,而不能长期延迟。这一要求保障了公示制度的时效性,防止因信息滞后使第三人无法获得准确信息,从而影响交易安全。

三、公示制度的价值功能

登记信息公示具有多重功能:(1)信息供给:为社会公众提供查询法人信息的权威渠道(如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2)市场监督:政府部门、债权人、潜在投资者等可通过公示信息评估法人信用和合规状况;(3)信赖基础:第三人可依据公示信息建立合理信赖,并受善意保护(第六十五条);(4)信用约束:公示信息不良(如失信被执行人、行政处罚记录)将影响法人的商业信誉。

四、与第六十五条的关联

第六十六条规定登记机关的公示义务,第六十五条规定公示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时的法律后果,两条共同构建了法人登记公示制度的完整框架:一方面要求信息公开,另一方面保护善意信赖,促进市场诚信体系的建立。

【相关案例】

案例名称:王某月诉薛某亮清算责任纠纷案
案例类型:法院案例库
案例检索编号:入库编号2025-08-2-284-001
案例关键词:民事、清算责任、职业闭店人、虚假材料注销公司、民事赔偿责任
裁判要旨:“职业闭店人”以帮助经营者逃避公司债务为目的,受让公司股权成为公司股东,后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致使债权人的债权无法受偿,债权人主张该“职业闭店人”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案例名称: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诉李某等清算责任纠纷案
案例类型:法院案例库
案例检索编号:入库编号2024-08-2-284-001
案例关键词:民事、清算责任、清算赔偿责任、违法清算、非股东清算组成员、免责
裁判要旨:1.清算组未依法履行清算职责的,视为全体清算组成员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构成共同侵权,进而由全体成员共同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清算组成员的侵权赔偿责任是否成立,应当综合成员身份、能力、履职可能性等客观情况以及是否有意拖延、拒绝履职等主观因素予以区分认定。清算组成员若知悉并掌握公司债权债务及财产状况,应当并且能够积极、勤勉地组织进行清算。如果消极不进行清算并放任虚构清算结果,对造成债权人损失具有重大过错的,应当承担清算组成员的清算赔偿责任。
2.清算组成员若能举证证明自己不具备独立履行清算职责的能力和权利,实际受制于其他清算组成员致使客观上无法履行清算职责,且没有证据证明存在能够履行职责而拖延或拒绝履行的行为,或具有逃避或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主观动机的,应当认定为对清算组未履行清算职责的行为不存在重大过错,应当免于承担该侵权赔偿责任。

案例名称:王某江、车某斌诉范某波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
案例类型:法院案例库
案例检索编号:入库编号2023-08-2-277-003
案例关键词:民事、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破产清算、怠于清算、财产流失、因果关系、举证责任、赔偿责任
裁判要旨:公司债权人,其并不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不掌握公司的财务账册。而作为清算义务人的股东,则通常参与公司经营管理,掌握公司的财务资料并了解公司资产状况。因此,对于作为清算义务人的股东怠于清算是否导致公司的财产流失或灭失的举证责任,债权人应限于提供合理怀疑的证据,而对于反驳该合理怀疑的举证责任,应由作为清算义务人的股东承担。

【司法解释】

经检索,未检索到相关司法解释具体条文。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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