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原文】
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解散:
(一)法人章程规定的存续期间届满或者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法人的权力机构决议解散;
(三)因法人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法人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登记证书,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条术语】
法人解散事由
【关键词】
法人破产、破产清算、破产申请、法人消灭
【涉及案由】
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
【深度理解】
一、章程自治与自愿解散(第一、二项)
前两项体现了法人内部自治原则。(1)章程解散事由:法人在设立章程时可约定存续期间或特定解散事由(如达成特定目标、成员减少至某一数量等),事由出现即触发解散;(2)权力机构决议解散:股东会(大会)、理事会等权力机构依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作出解散决议,体现了出资人或成员的自主决定权。
二、因合并分立需要解散(第三项)
法人合并(如吸收合并)或分立(如新设分立)导致原法人主体消灭,须先解散原法人,再完成合并或分立程序。这是程序性解散,并非因经营失败,原法人的权利义务依第六十七条由合并后法人或分立后各法人承受。
三、行政强制解散(第四项)
法人因违法经营被行政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登记证书、责令关闭或被撤销,属于行政强制解散。这是国家公权力干预法人存续的体现,旨在清除违法经营主体,维护市场秩序。
四、解散与终止的区别
解散是法人进入终止程序的起点,并不等于法人立即消亡。解散后须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第七十条),完成清算并注销登记后,法人才正式终止(第六十八条)。因此,解散→清算→注销→终止,是法人消亡的完整程序链条。
【相关案例】
案例名称:上海某投资公司与烟台某经贸公司申请破产清算案
案例类型:法院案例库
案例检索编号:入库编号2023-08-2-421-002
案例关键词:民事、申请破产清算、不予受理、申请再审
裁判要旨:申请人对不予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可以申请再审。经审查,虽不属于依据201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第4项、第5项或者第9项裁定再审的情形,但为做好受理破产申请后的衔接工作,可以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案例名称:某(苏州)织造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案
案例类型:法院案例库
案例检索编号:入库编号2024-08-2-421-002
案例关键词:民事、申请破产清算、宣告破产、自行和解
裁判要旨: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的自行和解是民事和解制度在破产程序的具体体现,须债务人与全体债权人达成一致协议,不适用债权人会议的强制多数决规则。自行和解可适用于破产清算、和解、重整任意一个程序,不受是否宣告破产的限制。债务人应就所有债权的清偿比例、期限、财产来源,以及破产费用、共益债务的种类、数额及支付期限统一制作协议。
2.自行和解协议应遵循债权平等清偿原则,债务人与全体债权人一致协议排除债权平等原则的,亦应当予以认可。自行和解协议不约束未申报的债权人,自行和解协议无效或执行不能的,债权人可以对原债务主张权利,若重新启动对债务人的破产程序,需另行提出破产申请。
案例名称:重庆鼎某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案
案例类型:法院案例库
案例检索编号:入库编号2024-08-2-421-003
案例关键词:民事、申请破产清算、申请权、合同约定、限制
裁判要旨: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在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外附加条件,限制剥夺当事人的破产申请权,阻止破产案件立案受理。债权人以合同约定监管印章限制债务人行使破产申请权后,债务人通过股东会决议委托法定代表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司法解释】
经检索,未检索到相关司法解释具体条文。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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