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原文】
第七十条 法人解散的,除合并或者分立的情形外,清算义务人应当及时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法人的董事、理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为清算义务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主管机关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法条术语】
清算义务人
【关键词】
清算期间法人、清算法人、清算事务范围
【涉及案由】
公司决议撤销纠纷
【深度理解】
一、清算义务人的范围
清算义务人是法人解散后负有组织清算责任的主体。本条明确,法人的董事、理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成员为清算义务人。对于公司而言,即为全体董事;对于社会团体,即为理事会成员。这些人员在法人解散时,依法负有及时启动清算程序的法定义务,无法以不知情、未参与等理由推脱。
二、"及时"清算的要求
清算义务人须"及时"组成清算组,体现了立法对清算拖延的警惕。清算拖延将导致法人财产流失、债权人利益受损。公司法规定,公司解散后,股东应在15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义务人未及时组建的,债权人可申请法院指定清算。
三、未及时清算的法律后果
本条第三款规定了两种法律后果:(1)民事责任:清算义务人未及时清算导致法人财产贬值、流失,债权人可主张其在损失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若因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导致主要财产灭失无法清算,可追究连带清偿责任(参照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八条);(2)司法强制清算:主管机关或利害关系人可申请法院指定清算组,以国家公权力介入保障清算程序的进行。
四、合并分立情形的例外
因合并或分立而解散的法人,不须另行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其权利义务直接由合并后法人或分立后各法人概括承受(第六十七条),因此无需独立清算程序。
【相关案例】
案例名称:王某江、车某斌诉范某波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
案例类型:法院案例库
案例检索编号:入库编号2023-08-2-277-003
案例关键词:民事、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破产清算、怠于清算、财产流失、因果关系、举证责任、赔偿责任
裁判要旨:公司债权人,其并不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不掌握公司的财务账册。而作为清算义务人的股东,则通常参与公司经营管理,掌握公司的财务资料并了解公司资产状况。因此,对于作为清算义务人的股东怠于清算是否导致公司的财产流失或灭失的举证责任,债权人应限于提供合理怀疑的证据,而对于反驳该合理怀疑的举证责任,应由作为清算义务人的股东承担。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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