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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学习 第71条 清算程序与清算组职权

日期:2026年03月31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法条原文】

第七十一条 法人的清算程序和清算组职权,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公司法律的有关规定。

【法条术语】

清算程序与清算组职权

【关键词】

法人注销后、清算组、遗留事务处理

【涉及案由】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深度理解】

一、清算程序的法律来源

本条采取"有则从专,无则参照"的规则设计:各类法人的清算程序首先适用专项法律(如公司法、企业破产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若相关法律无规定,则参照适用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这一立法技术避免了民法典总则对各类法人清算程序进行繁琐重复的规定,实现了规则的简洁与实用。

二、清算组的职权

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参照适用),清算组的主要职权包括:(1)清查法人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2)通知、公告债权人申报债权;(3)处理清算期间与清算有关的未了结业务;(4)清缴税款及未缴费用;(5)清偿债务,分配剩余财产;(6)代表法人参与诉讼、仲裁活动。

三、清算期间法人的行为能力限制

第七十二条规定,清算期间法人不得从事与清算无关的活动,法人行为能力在清算期间受到限制。清算组在此期间代表法人从事清算相关行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清算组成员执行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给债权人造成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参照公司法司法解释)。

四、参照适用公司法的意义

公司法对清算程序有相对完善的规定,以此作为兜底参照,可保障非营利法人、特别法人等在清算程序上不至于无法可依,同时也避免了立法上不必要的重复,体现了民法典作为基本法的统领性地位。

【相关案例】

案例名称:高某某诉上海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某置业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案例类型:法院案例库
案例检索编号:入库编号2023-07-2-079-002
案例关键词:民事、债权转让合同、合同效力、吊销未清算、违约金债权转让
裁判要旨: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及时成立清算组,终止清算目的之外的行为。因此,其经营资格、经营行为应受到一定的限制,其法人行为只能围绕清算目的展开。人民法院对于营利法人吊销后的行为是否围绕清算目的进行必要性审查,需要结合营利法人行为的具体内容、具体对象、具体目的而展开。无偿的债权转让行为不属于清算目的范畴内的行为,在公司尚未清算前属于损害公司责任财产的行为,不属于公司被吊销后的清算行为或与清算目的有关的经营行为,故该债权转让不发生法律上的效力。

案例名称:刘某诉某某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等委托合同纠纷案
案例类型:法院案例库
案例检索编号:入库编号2023-08-2-119-001
案例关键词::民事、委托合同、网银支付、前端收银台、资金划转、委托关系
裁判要旨:第三方支付机构依据其与特约商户之间的网络支付服务协议,为商户提供结算所需的银行网关接口和代收款服务,电子支付用户通过特约商户网址跳转进入银行网关下达支付指令,在此过程中第三方支付机构仅扮演指令传输的通道作用。鉴于交易指令均为用户向其发卡行发出,发卡行根据用户指令进行资金划转,第三方支付机构与用户之间不构成事实上的委托关系。银行卡清算组织负责不同银行之间的信息转接和资金清算,网络支付中的个人并非其直接服务对象。

案例名称:廖某生诉福建某漆业有限公司、庄某忠民间借贷纠纷案
案例类型:法院案例库
案例检索编号:入库编号2023-16-2-103-007
案例关键词:民事、民间借贷、强制清算、债权申报、驳回起诉
裁判要旨:1.公司进入清算程序,债权人在向清算组申报债权后,是否仍有权以该债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一条规定:“公司清算时,清算组应当按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并根据公司规模和营业地域范围在全国或者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公告。清算组未按照前款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该规定是对《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关于清算组对债权人清算通知和公告的局限性的补充规定,最大程度上对已知债权人和未知债权人的权益作出保护规定。债权人申报债权后,如清算组对其债权进行核定确认,则该债权无需导入诉讼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31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强制清算申请后,就强制清算公司的权利义务产生争议的,应当向受理强制清算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由清算组负责人代表清算中公司参加诉讼活动。受理强制清算申请的人民法院对此类案件,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和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确定审理法院。”该纪要确定了向受理强制清算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基本原则,并对相关管辖权问题作出指引。值得注意的是,上述规定关于管辖权的安排,仍应以《司法解释二》第十二条规定的债权申报为前提,不能理解为排除债权申报前置程序的安排。因此在实践中,发现债权人利用信息差等规避上述管辖权的情况,受理法院应决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裁定驳回起诉。
2.实践中,在公司强制清算前,也可能已存在部分债权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30条对人民法院受理强制清算申请前已经开始,人民法院受理强制清算申请时尚未审结的有关被强制清算公司的民事诉讼,由原受理法院继续审理,但应依法将原法定代表人变更为清算组负责人。按照上述纪要规定,继续审理,这既是债权申报前置程序的除外情形,也是管辖权的例外安排,符合利益均衡保护原则。

【司法解释】

经检索,未检索到相关司法解释具体条文。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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