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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学习 第72条 清算期间法人存续及剩余财产处理

日期:2026年03月31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法条原文】

第七十二条 清算期间法人存续,但是不得从事与清算无关的活动。

法人清算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法人权力机构的决议处理。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清算结束并完成法人注销登记时,法人终止;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清算结束时,法人终止。

【法条术语】

清算期间法人存续与终止

【关键词】

营利法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公司、营利目的

【涉及案由】

公司清算责任纠纷

【深度理解】

一、清算期间法人存续的含义

本条第一款确认"清算期间法人存续",即法人在进入清算程序后并不立即丧失法律人格,仍可以自己名义参与民事活动,包括清收债权、偿还债务、参与诉讼仲裁等。但其行为能力受到严格限制——"不得从事与清算无关的活动",即不得开展新的经营活动、对外投资等,以防清算期间继续扩大债务。

二、剩余财产的分配规则

清算完成后,法人的剩余财产(清偿全部债务后所余)依以下规则处理:(1)优先按章程规定或权力机构决议分配(如营利法人按股权比例分配给股东);(2)若法律另有规定,从其规定(如公益目的法人不得向出资人分配剩余财产,须转给同类公益法人,见第九十五条)。

三、法人终止的时间节点

本条第三款明确了法人终止的时间节点:(1)需要登记的法人:须完成清算且注销登记后,法人方告终止,注销登记是法律人格消灭的形式要件;(2)不需要登记的法人(如某些机关法人、特别法人):清算结束时即终止,无需注销登记程序。

四、清算期间的诉讼主体资格

清算期间法人仍有诉讼主体资格,可作为原告或被告参与诉讼。实践中,法人解散后进入清算阶段,若有债权人起诉,应以法人(清算组)为被告,而不能以清算义务人个人为被告(除非追究清算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相关案例】

案例名称:上海存亮贸易有限公司诉蒋志东、王卫明等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例类型:法院案例库
案例检索编号:入库编号2012-18-2-084-001(即指导案例9号)
案例关键词:民事、公司清算义务、连带清偿责任
裁判要旨: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应当依法在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履行清算义务,不能以其不是实际控制人或者未实际参加公司经营管理为由,免除清算义务。

案例名称:赵某、王某等诉北京某有限责任公司、刘某等公司盈余分配纠纷案
案例类型:法院案例库
案例检索编号:入库编号2023-08-2-274-003
案例关键词:民事、公司盈余分配、举证责任分配、滥用股东权利、中小股东利润分配请求权
裁判要旨:在有限责任公司未作出分配盈余决议情况下,中小股东行使抽象利润分配请求权时,法院应当着重审查以下两点:一是公司缴纳税收、提取公积金后,是否存在实际可分配利润;二是控股股东是否滥用股东权利导致公司不分配利润,并给其他股东造成损失。若前述条件无法同时满足,则中小股东的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支持。首先,以公司具有实际可分配利润为前提,公司需已按照公司法规定缴纳税收、提取公积金,且具备充足的“自由现金”。其次,需厘清控制股东滥用权利的具体情形,包括歧视性分配或待遇,变相攫取利润,过分提取任意公积金等行为。再次,应合理分配公司盈余分配纠纷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结合双方举证程度,依法适用“谁主张、谁举证”原则。最后,裁判方式上,法院应当在裁判文书中明确具体的盈余分配方案,从而实现对中小股东抽象利润分配请求权的直接救济。

案例名称:高某某诉上海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某置业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案例类型:法院案例库
案例检索编号:入库编号2023-07-2-079-002
案例关键词:民事、债权转让合同、合同效力、吊销未清算、违约金债权转让
裁判要旨: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及时成立清算组,终止清算目的之外的行为。因此,其经营资格、经营行为应受到一定的限制,其法人行为只能围绕清算目的展开。人民法院对于营利法人吊销后的行为是否围绕清算目的进行必要性审查,需要结合营利法人行为的具体内容、具体对象、具体目的而展开。无偿的债权转让行为不属于清算目的范畴内的行为,在公司尚未清算前属于损害公司责任财产的行为,不属于公司被吊销后的清算行为或与清算目的有关的经营行为,故该债权转让不发生法律上的效力。

【司法解释】

经检索,未检索到相关司法解释具体条文。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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