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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学习 第73条 法人破产终止

日期:2026年03月31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法条原文】

第七十三条 法人被宣告破产的,依法进行破产清算并完成法人注销登记时,法人终止。

【法条术语】

法人破产终止

【关键词】

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法人、营利法人设立

【涉及案由】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深度理解】

一、破产终止的程序要求

本条明确,法人宣告破产后须经历两个步骤才能终止:(1)依法进行破产清算——在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主持下,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清查、变现、按照法定顺序清偿债权人;(2)完成法人注销登记——破产清算完成后,须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注销登记完成时法人方告终止。

二、破产清算与普通清算的区别

破产清算与第七十条所规定的普通清算有重大区别:(1)主持主体不同:破产清算由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主持,普通清算由清算义务人组建的清算组主持;(2)适用法律不同:破产清算适用《企业破产法》,普通清算适用公司法及相关规定;(3)触发条件不同:破产清算以法人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前提;(4)债权清偿顺序:破产清算有法定的债权清偿顺序(破产费用→共益债务→工资→税款→普通债权)。

三、破产程序中的债权人保护

破产程序的核心目的是在债权人之间公平分配有限的债务人财产。企业破产法规定了债权申报、债权人会议、债权人委员会等制度,保障各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平等参与清偿。破产重整、破产和解等制度也允许债务人在一定条件下通过重组恢复经营,避免直接清算。

四、与普通解散终止的对比

普通解散终止(第六十八条)通常发生在法人有足够财产清偿全部债务的情况下;破产终止(本条)则发生在法人无力清偿全部债务时,须以有限财产对债权人进行按比例分配。二者程序目标不同:前者是有序退出市场,后者是公平分配不足财产。

【相关案例】

案例名称:上海存亮贸易有限公司诉蒋志东、王卫明等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例类型:法院案例库
案例检索编号:入库编号2012-18-2-084-001(即指导案例9号)
案例关键词:民事、公司清算义务、连带清偿责任
裁判要旨: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应当依法在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履行清算义务,不能以其不是实际控制人或者未实际参加公司经营管理为由,免除清算义务。

案例名称:赵某、王某等诉北京某有限责任公司、刘某等公司盈余分配纠纷案
案例类型:法院案例库
案例检索编号:入库编号2023-08-2-274-003
案例关键词:民事、公司盈余分配、举证责任分配、滥用股东权利、中小股东利润分配请求权
裁判要旨:在有限责任公司未作出分配盈余决议情况下,中小股东行使抽象利润分配请求权时,法院应当着重审查以下两点:一是公司缴纳税收、提取公积金后,是否存在实际可分配利润;二是控股股东是否滥用股东权利导致公司不分配利润,并给其他股东造成损失。若前述条件无法同时满足,则中小股东的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支持。首先,以公司具有实际可分配利润为前提,公司需已按照公司法规定缴纳税收、提取公积金,且具备充足的“自由现金”。其次,需厘清控制股东滥用权利的具体情形,包括歧视性分配或待遇,变相攫取利润,过分提取任意公积金等行为。再次,应合理分配公司盈余分配纠纷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结合双方举证程度,依法适用“谁主张、谁举证”原则。最后,裁判方式上,法院应当在裁判文书中明确具体的盈余分配方案,从而实现对中小股东抽象利润分配请求权的直接救济。

案例名称: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诉成都川交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例类型:法院案例库
案例检索编号:入库编号2013-18-2-084-001(即指导案例15号)
案例关键词:民事、关联公司、人格混同、连带责任
裁判要旨:1.关联公司的人员、业务、财务等方面交叉或混同,导致各自财产无法区分,丧失独立人格的,构成人格混同。
2.关联公司人格混同,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关联公司相互之间对外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司法解释】

经检索,未检索到相关司法解释具体条文。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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