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原文】
第七十六条 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为营利法人。
营利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
【法条术语】
营利法人
【关键词】
非营利法人、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
【涉及案由】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深度理解】
一、营利法人的本质特征
营利法人的核心标志有两个:(1)以取得利润为目的;(2)将利润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这两个特征缺一不可。若一个组织虽然从事营利活动但不向出资人分配利润(如某些公益性企业),则不属于营利法人;若分配的对象不是出资人而是特定受益群体,也不符合营利法人的定义。
二、营利法人的主要类型
本条第二款列举了营利法人的主要类型:(1)有限责任公司(LLC):股东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股权不可自由转让;(2)股份有限公司(JSC):注册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股份可依法自由转让,是现代资本市场的基本组织形态;(3)其他企业法人:如国有独资公司、外商投资企业等,依专项法律设立的营利性组织。
三、营利法人与非营利法人的区别
与非营利法人(第八十七条)的核心区别在于:非营利法人不得向出资人、设立人或成员分配利润,其收益须全部用于法人宗旨(公益目的或非营利目的)。营利法人则以股东利益最大化为根本目标,出资人可按期或按比例获得分红。
四、营利法人的社会责任
第八十六条规定营利法人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商业道德、维护交易安全、接受监督、承担社会责任。这表明营利法人在追求股东利益的同时,不得忽视对社会和环境的责任,体现了现代公司法对企业社会责任(CSR)的关注。
【相关案例】
案例名称:东莞某公司诉李某某、郑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案
案例类型:法院案例库
案例检索编号:入库编号2023-16-2-103-004
案例关键词:民事、借款合同、民办学校用地、抵押担保
裁判要旨:以担保法第三十七条第三项及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的“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作抵押担保时,应认定该合同无效。民办学校属于“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范畴,民办学校用于公益的教育设施系不得设立抵押的财产。用于教育设施建设的土地,依据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房地一体原则,亦不能作为抵押物。债权人、担保人对上述建有教育设施的土地设立抵押均有过错的,应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七条的规定,判令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案例名称:高某某诉上海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某置业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案例类型:法院案例库
案例检索编号:入库编号2023-07-2-079-002
案例关键词:民事、债权转让合同、合同效力、吊销未清算、违约金债权转让
裁判要旨: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及时成立清算组,终止清算目的之外的行为。因此,其经营资格、经营行为应受到一定的限制,其法人行为只能围绕清算目的展开。人民法院对于营利法人吊销后的行为是否围绕清算目的进行必要性审查,需要结合营利法人行为的具体内容、具体对象、具体目的而展开。无偿的债权转让行为不属于清算目的范畴内的行为,在公司尚未清算前属于损害公司责任财产的行为,不属于公司被吊销后的清算行为或与清算目的有关的经营行为,故该债权转让不发生法律上的效力。
案例名称:江苏省人民政府诉安徽海德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案例类型:法院案例库
案例检索编号:入库编号2019-18-2-466-001(即指导案例129号)
案例关键词:民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分期支付
裁判要旨: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将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交由不具备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企业或者个人进行处置,造成环境污染的,应当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责任。人民法院可以综合考虑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主观过错、经营状况等因素,在责任人提供有效担保后判决其分期支付赔偿费用。
【司法解释】
经检索,未检索到相关司法解释具体条文。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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