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原文】
第七十七条 营利法人经依法登记成立。
第七十八条 依法设立的营利法人,由登记机关发给营利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营利法人的成立日期。
第七十九条 设立营利法人应当依法制定法人章程。
第八十条 营利法人应当设权力机构。
权力机构行使修改法人章程,选举或者更换执行机构、监督机构成员,以及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八十一条 营利法人应当设执行机构。
执行机构行使召集权力机构会议,决定法人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决定法人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以及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执行机构为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的,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担任法定代表人;未设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的,法人章程规定的主要负责人为其执行机构和法定代表人。
第八十二条 营利法人设监事会或者监事等监督机构的,监督机构依法行使检查法人财务,监督执行机构成员、高级管理人员执行法人职务的行为,以及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法条术语】
营利法人的设立与内部治理结构
【关键词】
捐助法人、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捐助财产、公益目的
【涉及案由】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深度理解】
一、登记成立与营业执照
营利法人须经登记方能成立(第七十七条),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即为成立日期(第七十八条)。营业执照是营利法人合法存在的外部标志,签发前法人处于筹备设立阶段,不具有法人人格。
二、法人章程的重要性
第七十九条规定设立营利法人须依法制定法人章程。章程是法人的"宪法",规范法人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权力机构、出资方式、利润分配等核心事项,对法人本身及全体成员具有约束力。
三、三会制度:权力机构、执行机构、监督机构
营利法人的内部治理采用"三会"架构:
(1)权力机构(第八十条):即股东会(大会),是法人最高权力机关,行使修改章程、选举更换董事监事、决定重大事项等职权;
(2)执行机构(第八十一条):即董事会或执行董事,负责日常经营决策,召集股东会,执行经营计划;
(3)监督机构(第八十二条):即监事会或监事,对执行机构及高管的行为实施监督,有权检查财务账目。
四、法定代表人的产生
根据第八十一条,法定代表人由章程指定,通常为董事长、执行董事或经理,代表法人对外进行民事活动。法定代表人的确定与变更须依法办理登记。
【相关案例】
案例名称: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诉宁夏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环境污染公益诉讼案
案例类型:法院案例库
案例检索编号:入库编号2016-18-2-466-001(即指导案例75号)
案例关键词:民事、环境污染公益诉讼、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的社会组织
裁判要旨:1.社会组织的章程虽未载明维护环境公共利益,但工作内容属于保护环境要素及生态系统的,应认定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四条关于“社会组织章程确定的宗旨和主要业务范围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规定。
2.《解释》第四条规定的“环境保护公益活动”,既包括直接改善生态环境的行为,也包括与环境保护相关的有利于完善环境治理体系、提高环境治理能力、促进全社会形成环境保护广泛共识的活动。
3.社会组织起诉的事项与其宗旨和业务范围具有对应关系,或者与其所保护的环境要素及生态系统具有一定联系的,应认定符合《解释》第四条关于“与其宗旨和业务范围具有关联性”的规定。
案例名称: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诉秦皇岛方圆包装玻璃有限公司大气污染责任民事公益诉讼案
案例类型:法院案例库
案例检索编号:入库编号2019-18-2-466-004(即指导案例132号)
案例关键词:民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大气污染责任、降低环境风险、减轻赔偿责任
裁判要旨: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期间,污染者主动改进环保设施,有效降低环境风险的,人民法院可以综合考虑超标排污行为的违法性、过错程度、治理污染设施的运行成本以及防污采取的有效措施等因素,适当减轻污染者的赔偿责任。
案例名称: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诉雅砻江流域水电开发有限公司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
案例类型:法院案例库
案例检索编号:入库编号2021-18-2-466-002(即指导案例174号)
案例关键词:民事、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潜在风险、预防性措施、濒危野生植物
裁判要旨:人民法院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应当贯彻绿色发展理念和风险预防原则,根据现有证据和科学技术认为项目建成后可能对案涉地濒危野生植物生存环境造成破坏,存在影响其生存的潜在风险,从而损害生态环境公共利益的,可以判决被告采取预防性措施,将对濒危野生植物生存的影响纳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促进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的协调。
【司法解释】
经检索,未检索到相关司法解释具体条文。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特别声明】
(1)本网页任何内容仅为作者自学使用,不作为任何办案参考,部分内容来自互联网,您应知晓并确认本文并非任何官方文件,引用本文发生的任何后果由您自行承担。(2)本网页内容仅适合于启发学习思维,如您需参加法学考试、办理案件等,强烈建议您购买相关专家学者正式出版的书籍。(3)未经允许,不得下载本网页内容。不得将本网页内容用于任何商业或政治目的。(4)如本文存在英文版本,英文系翻译软件生成,非任何官方发布的版本。(5)如本文侵犯您的知识产权,请立即向本站电邮提出,电邮中请提供您的知识产权证据,如书籍、报刊、网页链接等,非常感谢您的理解,电子邮箱:1201222@qq.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