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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学习 第79条至第82条 营利法人章程与治理机构

日期:2026年03月31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法条原文】

第七十九条 设立营利法人应当依法制定法人章程。

第八十条 营利法人应当设权力机构。

权力机构行使修改法人章程,选举或者更换执行机构、监督机构成员,以及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八十一条 营利法人应当设执行机构。

执行机构行使召集权力机构会议,决定法人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决定法人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以及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执行机构为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的,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担任法定代表人;未设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的,法人章程规定的主要负责人为其执行机构和法定代表人。

第八十二条 营利法人设监事会或者监事等监督机构的,监督机构依法行使检查法人财务,监督执行机构成员、高级管理人员执行法人职务的行为,以及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法条术语】

营利法人章程与三会治理结构

【关键词】

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法人代表

【涉及案由】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深度理解】

一、法人章程的法律地位

章程是营利法人的"内部宪法",由全体出资人或创始股东共同制定,须在设立登记时提交登记机关。章程规定法人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股权结构、治理架构等基本事项,对法人及全体成员、管理人员均有约束力。章程可以约定法律允许范围内的特殊安排,如一票否决权、优先分配权等。

二、权力机构(第八十条)

营利法人的权力机构通常为股东会或股东大会,是法人最高权力机关。其主要职权包括:修改章程、增减资本、选举更换董事和监事、审议批准财务预决算报告、决定合并分立解散等重大事项。权力机构的决议须按法定程序作出,违反程序或内容违章的决议可被撤销(第八十五条)。

三、执行机构(第八十一条)

执行机构(董事会或执行董事)是法人日常经营决策机关,负责执行股东会决议,决定经营计划、投资方案和内部机构设置,代表法人对外签订合同等。法定代表人由执行机构中的主要负责人担任,是法人的对外代表。

四、监督机构(第八十二条)

监事会或监事是法人的内部监督机关,对执行机构及高管的行为实施监督,有权检查财务账目、列席董事会会议、提起派生诉讼等。监督机构的设置是公司内部权力制衡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对小型有限公司属于可选设置,非强制要求。

【相关案例】

案例名称:黄某诉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案
案例类型:法院案例库
案例检索编号:入库编号2024-01-2-091-001
案例关键词:民事诉讼、房屋买卖合同、商品房预约合同、仲裁协议、仲裁机构设立登记
裁判要旨:对于仲裁协议而言,能够确定具体的仲裁机构是有效仲裁协议的必备要件。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发生纠纷时提交某地仲裁委员会仲裁,但签订仲裁协议时该仲裁委员会尚未核准登记并依法执业,且至起诉时,仲裁委员会仍没有正式对外开展业务,此种情形下,虽然可以认定签订仲裁协议时当事人双方有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但约定的仲裁机构实际上尚不存在,仲裁协议实际并未选定具体明确的仲裁机构,属于仲裁协议对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如当事人达不成补充协议,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仲裁协议无效;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司法解释】

经检索,未检索到相关司法解释具体条文。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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