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原文】
第八十条 营利法人应当设权力机构。
权力机构行使修改法人章程,选举或者更换执行机构、监督机构成员,以及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法条术语】
营利法人权力机构
【关键词】
社会团体法人、社团登记、成员大会、理事会
【涉及案由】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深度理解】
一、权力机构的必设性
本条以"应当"表述,意味着营利法人设置权力机构是法定要求而非任意选择。权力机构是法人最高意思机关,代表全体出资人行使对法人的最高控制权。公司法中,有限责任公司的权力机构为股东会,股份有限公司为股东大会。
二、权力机构的核心职权
本条明确了权力机构的三类核心职权:(1)修改法人章程——章程是法人的基本法,修改须经全体出资人(或多数)以特定比例表决通过;(2)选举或更换执行机构、监督机构成员——即选举更换董事和监事,实现对法人管理层的人事控制;(3)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如审议批准公司财务报告、决定增资减资、批准重大资产处置等。
三、权力机构与执行机构的关系
权力机构与执行机构之间是委托与执行的关系:权力机构(股东会)通过选举任命执行机构(董事会),并对其重大决策进行授权或审批;执行机构在权力机构授权范围内独立运作,并向权力机构负责和报告。二者分工明确,共同构成营利法人治理的核心轴。
四、决议的法律效力
权力机构作出决议须遵守法定程序(召集、通知、表决等),决议内容须合法、不违反章程。否则,出资人可依第八十五条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决议。
【相关案例】
经检索,暂未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法院案例库中检索到相关案例。
【司法解释】
经检索,未检索到相关司法解释具体条文。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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