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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学习 第80条 营利法人的权力机构

日期:2026年03月31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法条原文】

第八十条 营利法人应当设权力机构。

权力机构行使修改法人章程,选举或者更换执行机构、监督机构成员,以及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法条术语】

营利法人权力机构

【关键词】

社会团体法人、社团登记、成员大会、理事会

【涉及案由】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深度理解】

一、权力机构的必设性

本条以"应当"表述,意味着营利法人设置权力机构是法定要求而非任意选择。权力机构是法人最高意思机关,代表全体出资人行使对法人的最高控制权。公司法中,有限责任公司的权力机构为股东会,股份有限公司为股东大会。

二、权力机构的核心职权

本条明确了权力机构的三类核心职权:(1)修改法人章程——章程是法人的基本法,修改须经全体出资人(或多数)以特定比例表决通过;(2)选举或更换执行机构、监督机构成员——即选举更换董事和监事,实现对法人管理层的人事控制;(3)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如审议批准公司财务报告、决定增资减资、批准重大资产处置等。

三、权力机构与执行机构的关系

权力机构与执行机构之间是委托与执行的关系:权力机构(股东会)通过选举任命执行机构(董事会),并对其重大决策进行授权或审批;执行机构在权力机构授权范围内独立运作,并向权力机构负责和报告。二者分工明确,共同构成营利法人治理的核心轴。

四、决议的法律效力

权力机构作出决议须遵守法定程序(召集、通知、表决等),决议内容须合法、不违反章程。否则,出资人可依第八十五条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决议。

【相关案例】

经检索,暂未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法院案例库中检索到相关案例。

【司法解释】

经检索,未检索到相关司法解释具体条文。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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