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原文】
第八十一条 营利法人应当设执行机构。
执行机构行使召集权力机构会议,决定法人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决定法人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以及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执行机构为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的,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担任法定代表人;未设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的,法人章程规定的主要负责人为其执行机构和法定代表人。
【法条术语】
营利法人执行机构
【关键词】
捐助法人治理、决策机构、执行机构、监督机构
【涉及案由】
合伙企业纠纷
【深度理解】
一、执行机构的必设性与形式
营利法人须设执行机构,通常以董事会为标准形式,小型公司可设执行董事代替董事会。执行机构是法人日常经营管理的决策和执行中枢,对外代表法人,对内管理法人事务。
二、执行机构的职权范围
执行机构的主要职权包括:(1)召集权力机构会议——启动股东会召开程序;(2)决定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在章程和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法人的商业策略;(3)决定内部管理机构设置——设立、调整各职能部门;(4)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如签订重要合同、聘用高级管理人员等。
三、法定代表人的产生规则
本条第三款规定了法定代表人的产生:(1)设有董事会:董事长或经理(依章程)担任法定代表人;(2)设执行董事而非董事会:执行董事担任法定代表人;(3)未设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章程规定的主要负责人同时担任执行机构和法定代表人。这一多元化规定适应了不同规模、不同类型营利法人的差异化需求。
四、执行机构与法定代表人的区别
执行机构是集体决策机关(如董事会),而法定代表人是个体对外代表(如董事长)。法定代表人依执行机构授权或章程规定对外行为,其行为后果由法人承担(第六十一条)。二者分工不同,不可混淆。
【相关案例】
案例名称:某小区业主委员会诉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某建筑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例类型:法院案例库
案例检索编号:入库编号2023-07-2-091-001
案例关键词:民事诉讼、房屋买卖合同、业主大会、适格被告
裁判要旨: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的授权对外代表业主进行民事活动,可以成为民事诉讼活动的主体。业主委员会符合“其他组织”条件,是业主大会决议的执行机构,根据业主大会的授权对外代表业主进行民事活动,对于业主共有事项和物业共同管理事项,可以自己名义提起诉讼。业主委员会诉讼请求涉及的配套设施未建设及退还前期物业费等问题,属于业主共有事项和物业共同管理事项,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业主委员会诉讼请求涉及的开发商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不动产权确权登记义务及承担逾期办证违约金等问题,属于业主专有事项,即使其具有业主大会的授权,人民法院亦不予受理。
案例名称:重庆某保理公司诉杨某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
案例类型:法院案例库
案例检索编号:入库编号2023-16-2-471-003
案例关键词:民事、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保理合同、追索权、应收账款
裁判要旨:1.有追索权的保理特点在于保理商合法取得保理申请人对第三人的应收账款债权后,在保理申请人未能足额支付回购价款前,提供资金的保理商仍是应收账款的债权人。即便保理商另案向保理申请人主张权利并取得生效判决,在保理申请人未能足额支付回购价款前,保理商仍有权要求债务人清偿应收账款。
2.在执行异议之诉案件中,人民法院可判决不得执行应收账款,并判决确认应收账款债权,但是否“解除对应收账款的司法冻结”系针对执行行为,应由执行法院的执行机构自行依据生效判决作出判断,不宜在执行异议之诉中作出处理。
【司法解释】
经检索,未检索到相关司法解释具体条文。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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