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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学习 第82条 营利法人的监督机构

日期:2026年03月31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法条原文】

第八十二条 营利法人设监事会或者监事等监督机构的,监督机构依法行使检查法人财务,监督执行机构成员、高级管理人员执行法人职务的行为,以及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法条术语】

营利法人监督机构

【关键词】

非营利法人财产、不得分配、剩余财产、公益用途

【涉及案由】

联营合同纠纷

【深度理解】

一、监督机构的任意性与必要性

本条以"设……的"表述,说明监督机构并非所有营利法人的强制性要求——法律未明确规定"应当"设置,小规模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监事会或监事。但公司法对一定规模以上的公司则有强制要求。监督机构的本质作用是对执行机构的权力形成内部制衡,防止管理层权力滥用。

二、监督机构的主要职权

本条列举了监督机构的两类核心职权:(1)检查法人财务——监事有权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财务报告,甚至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审计;(2)监督执行机构成员及高管履职——如发现违法行为,可要求其纠正,必要时可向股东会报告或提起诉讼(派生诉讼)。此外章程还可赋予监督机构额外职权。

三、监督机构与外部审计的关系

监督机构属于法人内部监督机制,而外部审计(如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属于外部监督机制。两者相互补充,共同保障法人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管理层行为的合规性。

四、监督机构成员的任职限制

监事不得同时兼任董事或经理等执行职务,确保监督的独立性与客观性。若监督机构成员同时担任执行职务,则在监督上存在根本性的利益冲突,监督职能将形同虚设。

【相关案例】

案例名称:张某诉李某执行异议之诉案
案例类型:法院案例库
案例检索编号:入库编号2023-10-2-471-003
案例关键词:民事、执行异议之诉、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财产权益
裁判要旨: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对举办者投入的资产享有独立法人财产权,且举办者投入的财产终极归属于社会而非归属于举办者。不同于公司股东对公司享有资产收益权,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不能取得办学收益也不享有学校剩余财产分配权,对其出资形成的学校财产不具有财产权益。因此,举办者出资形成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财产不属于执行标的。

案例名称:尤某诉无锡某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案
案例类型:法院案例库
案例检索编号:入库编号2024-08-2-267-001
案例关键词:民事、股东知情权、瑕疵出资、股东资格、股东知情权行使、法定前置程序
裁判要旨:股东知情权是股东固有的法定权利,其行使的主体应具有公司股东资格。新公司法出台后,公司法的基础理论最为显著的变化即从严格的法定资本制转变为授权资本制,如果瑕疵出资并不导致公司设立无效,一般不宜轻易否定瑕疵出资者的股东资格。在一般的瑕疵出资(如未足额出资、出资评估价值不实)情形下,如果出资者具备认定股东资格诸要素中的其他任何一个,如股东名册、公司章程记载、工商登记,一般即认定其具有股东资格。在具有股东资格后,即意味着股东享有包括自益权和共益权在内的各项权利。自益权指股东以自身利益为目的行使的权利,主要表现为财产权,如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的权利、依照法律、公司章程转让出资的权利、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出资的权利、优先认购公司新增资本的权利、依法分配公司解散清算后的剩余财产的权利;共益权指股东依法参加公司事务的决策和经营管理的权利,是股东基于公司利益兼为自身利益行使的权利,如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参加权、提案权、质询权、在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上的表决权、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召集请求权、临时股东大会自行召集权与主持权、了解公司事务、查阅公司账簿和其他文件的知情权、公司解散请求权等权利。
关于瑕疵出资股东受到的权利限制,从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来看,允许公司对瑕疵出资股东予以限制的权利仅限于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直接获得财产利益的权利,而对股东知情权的行使并未进行禁止性规定,故股东的出资瑕疵并不必然导致股东资格的丧失,亦不影响股东知情权的行使。

【司法解释】

经检索,未检索到相关司法解释具体条文。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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