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原文】
第八十六条 营利法人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商业道德,维护交易安全,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法条术语】
商业道德;社会责任;营利法人经营规范
【关键词】
特别法人、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城镇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涉及案由】
名称权纠纷
【深度理解】
一、营利法人行为规范的四个维度
本条规定了营利法人从事经营活动时须遵守的四项基本行为准则,是民法典在营利法人一节中兼顾经济效益与社会价值的重要宣示性条款。
(1)遵守商业道德:商业道德是商事交易领域约定俗成、为市场参与者普遍认可和遵守的行为准则,包括诚实守信、公平竞争、履约保证等。遵守商业道德是民法诚信原则(第七条)在营利法人层面的具体体现,也是防范不正当竞争、维护市场秩序的基础。
(2)维护交易安全:交易安全是指保障市场参与者从事正常交易时,其合理预期不受不当干预的利益状态。营利法人应保持财务信息透明、不进行欺诈或误导性宣传、不侵占交易对方的合法权益,从而保障交易可预期、可信赖。
(3)接受政府和社会监督:政府监督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营利法人经营合规性进行的监管;社会监督包括媒体监督、消费者监督、同行业竞争者的监督等。接受监督是法律对营利法人公开性和透明性的基本要求。
(4)承担社会责任:企业社会责任(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CSR)是指营利法人在追求经济利益的同时,主动承担对员工、消费者、社区、环境等利益相关方的责任。如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减少环境污染、参与公益慈善等。
二、本条的规范性质
本条属于倡导性(宣示性)规范,而非强制性规范,不直接产生法律责任。其法律效果主要体现在:
(1)行为指引:为法院在处理涉及营利法人不当经营行为的案件时提供解释基础;
(2)规制依据:结合具体法律规范(如反不正当竞争法、环境保护法、劳动法等),构成对法人违规行为追责的立法背景;
(3)价值导向:体现国家对营利法人不仅须合法合规经营,还须践行企业公民精神的价值期待。
三、与其他法律的衔接
本条是民法典层面的宏观规定,具体落实需结合:公司法(公司治理与股东权益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权益)、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劳动者权益)、环境保护法(环境责任)、慈善法(公益责任)等专项法律,共同构成营利法人完整的行为义务体系。
【相关案例】
案例名称:孙某诉某居委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
案例类型:法院案例库
案例检索编号:入库编号2023-07-2-044-001
案例关键词:民事、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外嫁女、土地权益保护
裁判要旨: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结婚、离婚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案例名称:李某甲诉某村委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
案例类型:法院案例库
案例检索编号:入库编号2023-11-2-044-001
案例关键词:民事、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离异、土地补偿款、村规民约
裁判要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以任何形式,例如以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形式限制或剥夺成员的合法权益,人为造成成员权的不平等。虽然村民会议决议是村民自治的表现,但是村民会议决议无权剥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也无权剥夺村民应当享有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否则,即使经过民主程序议定、以村民会议的形式作出决议,亦因违反基本国策和法律规定而应为无效决议。
案例名称:江苏某种业科技有限公司诉秦某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案例类型:法院案例库
案例检索编号:入库编号2023-13-2-161-010
案例关键词:民事、侵害植物新品种权、农民、农村承包经营户、土地承包经营权、自繁自用
裁判要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29条第2项规定的“农民自繁自用例外”一般应当满足以下两个条件:适用主体通常为农村承包经营户,即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适用范围一般不超过该农村承包经营户自己承包的土地。
【司法解释】
经检索,未检索到相关司法解释具体条文。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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