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原文】
第九十条 具备法人条件,基于会员共同意愿,为公益目的或者会员共同利益等非营利目的设立的社会团体,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法条术语】
社会团体法人;会员制;非营利目的
【关键词】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居委会、村委会、特别法人
【涉及案由】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深度理解】
一、社会团体法人的核心特征
社会团体法人是非营利法人的重要类型,具有以下三大核心特征:
(1)会员制基础:社会团体以会员为核心,基于"会员共同意愿"自愿组成,会员是社会团体存在和运作的基础。这一特征将社会团体与基金会(财产为基础)和事业单位(公共服务为基础)区分开来。
(2)非营利目的:社会团体可以是为公益目的(如学术研究、慈善救助、文化传播),也可以是为会员共同利益(如行业保护、专业提升、联络协调)等非营利目的设立,但均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亦不得将所得利润分配给会员。
(3)法人地位:具备法人条件并完成法定程序后,社会团体取得独立的法人资格,可以自己名义独立从事民事活动,并以其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两种取得方式
与事业单位法人类似(第八十八条),社会团体法人资格也有两种取得途径:
(1)登记取得:一般社会团体须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批,向民政部门申请登记,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自登记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
(2)无需登记而自动取得:依法律规定自批准成立之日起即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无需另行办理登记,从成立之日起即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如依法设立的工会、妇联、共青团等群众团体,依据相关组织法律自动取得法人地位。
三、社会团体的典型形态
社会团体法人涵盖多种组织形式:
(1)行业协会、商会:如律师协会、医师协会、各类商业协会,代表会员利益、维护行业秩序;
(2)学术团体:如各类学会、研究会,促进学术交流;
(3)公益慈善团体:如红十字会、各类慈善协会;
(4)联谊性组织:如校友会、同乡会等,以会员联络为主要功能;
(5)体育协会:如足球协会、篮球协会等各类运动项目协会。
四、社会团体的治理结构
依第九十一条,社会团体法人应当设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等权力机构;应当设理事会等执行机构,理事长或会长等按章程担任法定代表人。这体现了权力机构(全体会员)→执行机构(理事会)→法定代表人(理事长)的层级治理架构。
【相关案例】
案例名称:某村委会诉马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案
案例类型:法院案例库
案例检索编号:入库编号2023-16-2-135-001
案例关键词:民事、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违约、解除合同、情势变更
裁判要旨:合同约定的价款因社会经济发展情况显得偏低不属于情势变更,村委会拟在案涉承包地上建设村文化广场、某村委会办公室等公共设施的客观情况亦不属于情势变更,在当事人未请求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依职权主动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判决解除合同,与情势变更原则适用的实体条件和程序要求不符,也有悖于公平原则及诚实信用原则。
案例名称:高某某诉某村民委员会确认合同有效纠纷案
案例类型:法院案例库
案例检索编号:入库编号2024-07-2-076-002
案例关键词:民事、确认合同有效、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未经民主议定程序、合同效力
裁判要旨:关于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的主体发包土地的合同效力认定。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的主体发包土地依法属于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集体经济组织未经民主议定程序将土地发包给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的主体,即使土地承包合同已经村干部签字并加盖村委公章,也不应认定合同有效。
认定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的主体发包土地的合同效力,按照2018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52条规定,需审查合同的签订是否具备以下两方面条件:第一,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第二,需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根据2018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4条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须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四)土地承包经营方案;……。综合以上法律规定来看,土地承包经营属于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只有“民主议定程序”和“上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两个条件均已具备,该土地承包合同才具有效力。若违反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未经过民主议定程序,则该合同无效;若经过民主议定程序但未上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认定为未生效合同。据此,仅有村干部签字并加盖村委会公章并不能认定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有效。
案例名称: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下港镇某村村民委员会诉泰安市某汽配有限公司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案
案例类型:法院案例库
案例检索编号:入库编号2024-11-2-135-006
案例关键词:民事、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民主议定、免除合同义务、效力认定
裁判要旨:村委会负责人违反议事规则、未履行法定程序,擅自签订补充协议,就依法成立的承包合同条款作出重大修改,免除承包方合同义务及违约责任的,不能认定系村集体组织的真实意思表示。在承包方不能提交证据证明其系善意的情况下,集体经济组织主张该补充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司法解释】
经检索,未检索到相关司法解释具体条文。
【相关法律法规】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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