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原文】
第九十二条 具备法人条件,为公益目的以捐助财产设立的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捐助法人资格。
【法条术语】
捐助法人;捐助财产;公益目的
【关键词】
非法人组织设立、登记要求、营业执照
【涉及案由】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深度理解】
一、捐助法人的界定与特征
捐助法人是民法典新增的非营利法人子类型,是指以捐助财产为设立基础、以公益目的为宗旨、依法登记成立的法人组织。其核心特征有三:
(1)财产来源的捐助性:捐助法人以捐助财产(即捐赠财产)作为其设立和运转的物质基础,这是区别于社会团体法人(以会费为主要经费来源)的根本特征。捐助财产自捐助人将其捐出后,即独立于捐助人个人财产,成为法人专有财产。
(2)宗旨的公益性:捐助法人必须以公益目的为宗旨,而非以营利为目的,亦不以会员共同利益为目的。公益目的包括但不限于:扶贫济困、教育助学、医疗救助、文化艺术、科学研究、环境保护等。
(3)法定登记取得资格:捐助法人须"经依法登记成立"方可取得法人资格,即须向主管机关(通常为民政部门)申请登记,不存在"无需登记即取得"的情形。
二、捐助法人的主要类型
本条列举了两类捐助法人:
(1)基金会:是指以慈善公益为目的,利用捐助财产(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的捐赠财产)开展公益活动的非营利性法人。基金会通常以资助、赠款等方式支持公益项目,分为公募基金会(可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和非公募基金会(不得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
(2)社会服务机构:即旧称"民办非企业单位",是利用非国有资产、为社会提供公益服务的非营利性组织,如民办学校、民办医院、民办养老院、民间助学机构等。其特点是直接提供社会服务,而非单纯以资金资助方式开展公益活动。
三、捐助财产的独立性
捐助人将财产捐出并完成捐助法人登记后,该财产即归属于捐助法人所有,捐助人对已捐出的财产不再享有所有权。捐助法人终止时,其剩余财产不得向捐助人返还,须依照法律规定和章程用于公益目的(第九十五条)。
四、捐助法人与基金会法、慈善法的关系
捐助法人是民法典的基本民事主体制度,其具体运作还须适用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专项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
【相关案例】
案例名称:上海存亮贸易有限公司诉蒋志东、王卫明等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例类型:法院案例库
案例检索编号:入库编号2012-18-2-084-001(即指导案例9号)
案例关键词:民事、公司清算义务、连带清偿责任
裁判要旨: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应当依法在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履行清算义务,不能以其不是实际控制人或者未实际参加公司经营管理为由,免除清算义务。
案例名称:高某某诉上海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某置业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案例类型:法院案例库
案例检索编号:入库编号2023-07-2-079-002
案例关键词:民事、债权转让合同、合同效力、吊销未清算、违约金债权转让
裁判要旨: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及时成立清算组,终止清算目的之外的行为。因此,其经营资格、经营行为应受到一定的限制,其法人行为只能围绕清算目的展开。人民法院对于营利法人吊销后的行为是否围绕清算目的进行必要性审查,需要结合营利法人行为的具体内容、具体对象、具体目的而展开。无偿的债权转让行为不属于清算目的范畴内的行为,在公司尚未清算前属于损害公司责任财产的行为,不属于公司被吊销后的清算行为或与清算目的有关的经营行为,故该债权转让不发生法律上的效力。
案例名称:贾某诉北京某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例类型:法院案例库
案例检索编号:入库编号2023-08-2-084-013
案例关键词:民事、买卖合同、消费者身份、公司交易、惩罚性赔偿
裁判要旨:1.公司作为企业法人主体,其行为能力应依据营业执照确定,即从事营业执照载明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存在生活消费需要,故公司不具备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消费者身份。公司要求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进行三倍赔偿的,法院不予支持。
2.在案件一方当事人因不具备法律意义上的消费者身份而不能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主张惩罚性赔偿的情况下,不排除其作为商品买受人、服务合同订立人的身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其他法律的调整范围下主张其权利。
【司法解释】
经检索,未检索到相关司法解释具体条文。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基金会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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