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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学习 第95条 公益目的非营利法人终止时的财产处理

日期:2026年03月31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法条原文】

第九十五条 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终止时,不得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剩余财产。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权力机构的决议用于公益目的;无法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权力机构的决议处理的,由主管机关主持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法人,并向社会公告。

【法条术语】

剩余财产;公益目的锁定原则;法人终止

【关键词】

非法人组织解散、注销登记、清算

【涉及案由】

公司清算责任纠纷

【深度理解】

一、公益目的非营利法人终止的财产处置规则

本条规定了公益目的非营利法人(如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在终止时的剩余财产处理规则,体现了公益法律关系中的一项核心原则——"公益目的锁定原则"(charitable purpose lock-in principle)。

公益目的非营利法人在清偿全部债务后,若有剩余财产,处理规则如下:
(1)禁止分配:严格禁止将剩余财产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这一禁止性规定与第八十七条"非营利法人不得分配利润"的制度逻辑一以贯之——公益财产自始至终均须服务于公益目的,即使法人解散也不例外;
(2)优先依章程或决议处理:剩余财产首先应按法人章程的规定或权力机构决议用于公益目的。章程通常会预设剩余财产的归属,如"转给宗旨相同的其他法人""捐赠给特定公益项目"等;
(3)主管机关兜底转让:若无法按章程或决议处理(如章程未规定、权力机构无法形成决议等),则由主管机关(通常为民政部门)主持,将剩余财产转给宗旨相同或相近的法人,并向社会公告,确保公益财产的公益属性不因法人终止而丧失。

二、"公益目的锁定原则"的深层逻辑

该原则的正当性根基在于:公益法人的财产来源通常有政府补贴、税收优惠、社会捐赠等,这些资源均基于"财产将长期服务于公益"的社会预期而形成。若允许法人解散时将财产私分给出资人或会员,则会严重损害社会捐赠人、国家及公众的合法预期,破坏公益慈善生态。

三、本条的适用范围限定

需注意,本条仅适用于"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而非所有非营利法人。对于以会员共同利益为目的(非公益目的)的社会团体等非营利法人终止时,其剩余财产的处理可以有不同安排,不受本条严格限制。

【相关案例】

案例名称:王某月诉薛某亮清算责任纠纷案
案例类型:法院案例库
案例检索编号:入库编号2025-08-2-284-001
案例关键词:民事、清算责任、职业闭店人、虚假材料注销公司、民事赔偿责任
裁判要旨:“职业闭店人”以帮助经营者逃避公司债务为目的,受让公司股权成为公司股东,后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致使债权人的债权无法受偿,债权人主张该“职业闭店人”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案例名称:四川某府物流有限公司诉某局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案
案例类型:法院案例库
案例检索编号:入库编号2023-08-2-471-002
案例关键词:民事、执行异议之诉、追加被执行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虚假清算、注销登记
裁判要旨: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明知公司负有未清偿债务,仍以虚假清算材料注销公司,应认定为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为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案例名称:重庆金江印染有限公司、重庆川江针纺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申请实质合并破产清算案
案例类型:法院案例库
案例检索编号:入库编号2021-18-2-421-001(即指导案例165号)
案例关键词:民事、破产清算、实质合并破产、关联企业、听证
裁判要旨:1.人民法院审理关联企业破产清算案件,应当尊重关联企业法人人格的独立性,对各企业法人是否具备破产原因进行单独审查并适用单个破产程序为原则。当关联企业之间存在法人人格高度混同、区分各关联企业财产的成本过高、严重损害债权人公平清偿利益时,破产管理人可以申请对已进入破产程序的关联企业进行实质合并破产清算。
2.人民法院收到实质合并破产清算申请后,应当及时组织申请人、被申请人、债权人代表等利害关系人进行听证,并综合考虑关联企业之间资产的混同程度及其持续时间、各企业之间的利益关系、债权人整体清偿利益、增加企业重整的可能性等因素,依法作出裁定。

【司法解释】

经检索,未检索到相关司法解释具体条文。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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