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原文】
第九十六条 本节规定的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
【法条术语】
特别法人;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
【关键词】
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农村承包经营户
【涉及案由】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深度理解】
一、特别法人的概念与立法背景
特别法人是民法典新创的法人类别,其设立旨在解决我国现实中存在的一批具有独特地位、难以归入营利法人或非营利法人的组织体的民事主体地位问题。这类组织大量存在于我国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通过将其纳入特别法人范畴,使其能够以独立法人身份从事民事活动,同时承认其区别于一般法人的特殊性。
二、特别法人的四种类型
(1)机关法人:即国家机关具有独立经费和独立从事民事活动能力的部分,包括国家行政机关、立法机关、司法机关等。其取得法人资格无须登记,自成立之日起当然具有(第九十七条)。机关法人的特殊性在于,其民事活动是附属于其行政职能的,而非以营利或公益为主要目的。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是代表农村集体成员对集体所有财产实施统一管理、经营的组织体,如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等。其法人资格依法取得(第九十九条),是承接农村集体土地等集体资产管理的主体。
(3)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包括城镇中依托合作制原则组织起来的经济组织,如供销合作社、信用合作社等,依法取得法人资格(第一百条)。
(4)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基层自治组织,其法人资格依法取得(第一百零一条),可从事必要的民事活动。
三、特别法人与其他法人类型的区别
特别法人区别于营利法人和非营利法人,主要体现在:
(1)法律地位特殊:其存在和权限直接由宪法、组织法等公法规范确立,而非单纯依私法规范;
(2)公法与私法双重属性:特别法人一方面参与民事活动(私法主体),另一方面往往承载特定的政治、行政或社会自治功能(公法角色);
(3)设立程序特殊:其成立通常不依私法登记程序,而是依法律规定或行政行为而产生。
【相关案例】
案例名称: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陈某清等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纠纷案
案例类型:法院案例库
案例检索编号:入库编号2023-10-2-288-001
案例关键词:民事、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纠纷、一物二质、质权归属、善意取得
裁判要旨:同一财产被分别质押给两个以上债权人,即质物存在一物二质情形的,质权归属的认定首先审查质权是否有效设立。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交付质押财产的认定应以债权人或委托监管人实际占有质物为判断标准。对质物的占有在物理空间、质物外观上有明显区分和标识,足以使第三人辨认质物上存在质权负担,应认定为实际占有质物。在相对方无权处分质物的情形下,应审查该处分行为是否符合动产质权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在债权人就案涉质权担保的债权已经支付合理对价,并实际占有质物,其有理由相信相对方有权处分案涉质物的情形下,应认定其善意取得该动产质权。
案例名称:某银行诉某投资公司、景某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案例类型:法院案例库
案例检索编号:入库编号2023-08-2-103-011
案例关键词:民事、金融借款合同、罚息、复利、违约金、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质权
裁判要旨:现阶段,金融借款合同约定的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如无法定无效情形,应予支持,但约定的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过高,显著背离实际损失的,应当对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不予支持。
案例名称:马某诉北京某投资中心、北京某管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
案例类型:法院案例库
案例检索编号:入库编号2023-16-2-103-011
案例关键词:民事、民间借贷、仲裁条款、连带责任、约束力
裁判要旨:合同约定的仲裁条款对合同之外的当事人不具有约束力。债权人起诉合伙企业偿还借款,并诉请普通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普通合伙人以其与债权人之间约定了仲裁条款为由,主张案件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司法解释】
经检索,未检索到相关司法解释具体条文。
【相关法律法规】
经检索,未检索到相关法律法规。
【特别声明】
(1)本网页任何内容仅为作者自学使用,不作为任何办案参考,部分内容来自互联网,您应知晓并确认本文并非任何官方文件,引用本文发生的任何后果由您自行承担。(2)本网页内容仅适合于启发学习思维,如您需参加法学考试、办理案件等,强烈建议您购买相关专家学者正式出版的书籍。(3)未经允许,不得下载本网页内容。不得将本网页内容用于任何商业或政治目的。(4)如本文存在英文版本,英文系翻译软件生成,非任何官方发布的版本。(5)如本文侵犯您的知识产权,请立即向本站电邮提出,电邮中请提供您的知识产权证据,如书籍、报刊、网页链接等,非常感谢您的理解,电子邮箱:1201222@qq.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