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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学习 第98条 机关法人被撤销后的权利义务承继

日期:2026年03月31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法条原文】

第九十八条 机关法人被撤销的,法人终止,其民事权利和义务由继任的机关法人享有和承担;没有继任的机关法人的,由作出撤销决定的机关法人享有和承担。

【法条术语】

机关法人终止;法人权利义务承继;撤销决定

【关键词】

人格权、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

【涉及案由】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深度理解】

一、机关法人终止的特殊方式——撤销

机关法人的设立和终止均遵循公法逻辑。与营利法人(可因股东决议解散)或非营利法人(可因法定事由终止)不同,机关法人的终止主要通过"撤销"方式实现,即由有权机关依法作出撤销该机关的行政行为。撤销的原因通常包括:机构改革调整(合并、撤并)、职能整合、政府机构设置变更等。

二、民事权利义务的承继规则

机关法人被撤销后,其在民事活动中形成的权利义务不因法人终止而消灭,须由特定主体承继:

(1)有继任机关法人承继:若被撤销机关的职能由另一机关法人继续承担(如机构合并、职能划转),则民事权利和义务由该继任机关法人全部承受。例如,某政府部门与另一部门合并,原部门的合同权利义务由合并后的新部门承继。

(2)无继任机关由作出撤销决定的机关承继:若没有继任机关,则由作出撤销决定的机关法人(通常是上级机关)承受其民事权利和义务。这是一种兜底性安排,确保不存在民事责任的"真空",保护交易相对方的合法权益。

三、本条的制度意义

(1)保障交易相对人权益:与机关法人签订合同的相对人(供应商、服务提供商等),无需担心因机关撤销而陷入无主债务的困境,其债权有特定主体承受;
(2)国家责任的连续性:体现了国家对其行政机关所负民事责任的连续性与不可逃避性,维护了政府信用;
(3)有别于一般法人清算:一般法人终止须经清算,清算后剩余财产分配给股东或转给公益机构;而机关法人终止无须清算分配,直接由继任机关或上级机关承继,体现国家机关权利义务的行政法一体化特征。

【相关案例】

案例名称:田某诉杨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
案例类型:法院案例库
案例检索编号:入库编号2023-07-2-001-001
案例关键词:民事、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过错、因果关系、补偿责任、公平责任原则、电梯劝烟案、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裁判要旨:1.公民对他人在电梯间吸烟予以劝阻的行为是履行公民权利的正当行为,劝烟行为本身不会造成吸烟人死亡的后果,劝阻他人吸烟的公民不存在过错,与吸烟人因心脏病突发死亡的后果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2.《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的适用前提是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且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劝阻他人吸烟的行为与吸烟人因心脏病突发死亡的后果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不具备适用《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的基础。
3.公民对吸烟人在电梯内吸烟予以劝阻合法正当,是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公共利益的行为,一审判决判令劝烟人分担损失,让正当行使劝阻吸烟权利的公民承担补偿责任,将会挫伤公民依法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积极性,既是对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也与民法的立法宗旨相悖,不利于促进社会文明,不利于引导公众共同创造良好的公共环境。此种情况下,虽然一审被告未提出上诉,但基于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二审依法应予改判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例名称:周某诉上海某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
案例类型:法院案例库
案例检索编号:入库编号2023-07-2-001-002
案例关键词:民事、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VR游戏、消费者、人身损害、不作为侵权
裁判要旨:身处VR环境中,玩家身体和意识的原有连接被打破,导致玩家大脑对身体的控制受到较大影响,较其在现实世界中玩游戏更加容易遭受人身损害。因此,经营者负有以积极行为防免危险、保护玩家人身安全的义务,即经营者应当事先询问玩家的身体状况,并告知其体验时的具体注意事项;当玩家体验时,经营者应当在现场派员工全程保护;经营者应当确保体验区域满足地面平整、可视可控、硬物软包等硬件安全要求。否则,经营者对消费者的人身损害存在过错,应当承担不作为侵权责任。

案例名称:曾某甲诉曾某乙、某发型店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
案例类型:法院案例库
案例检索编号:入库编号2023-07-2-001-004
案例关键词:民事、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自甘风险、掰手腕、体育竞技活动、自愿参加、故意或重大过失、活动组织者
裁判要旨:对于因参加文体活动导致的人身损害,其他参加者以自甘风险规则主张免责的,应当综合审查文体活动是否具有一定风险、受害人是否自愿参加、导致受害人人身损害的其他参加者是否具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等因素。受害人经行为人反复邀请后选择参加文体活动的,只要邀请行为不存在胁迫等违背受害人意愿的情形,应当认定受害人属于自愿参加文体活动。文体活动的参加者在活动中因其他参加者的动作导致人身损害的,应审查判断该行为是否属于该类活动中的正常行为,致害行为符合该类活动的一般特征,且受害人未能举证证明行为人在活动中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情形的,不应认定行为人的行为具有过错或者重大过失。

【司法解释】

经检索,未检索到相关司法解释具体条文。

【相关法律法规】

经检索,未检索到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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