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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学习 第100条 城镇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法人

日期:2026年03月31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法条原文】

第一百条 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依法取得法人资格。

法律、行政法规对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法条术语】

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合作经济;供销合作社

【关键词】

肖像权、肖像使用、禁止歪曲、肖像侵权

【涉及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深度理解】

一、城镇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概念

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是依据合作制原则(即自愿参加、民主管理、按贡献分配的合作原则)建立、以服务全体成员为目的的经济组织。其历史渊源可追溯至近现代合作运动,在我国典型形态包括:

(1)供销合作社:以农村为主要服务对象,为农民提供生产资料采购、农产品销售等服务,是我国历史最悠久的合作经济组织;
(2)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社):面向农村提供小额金融服务的合作性金融机构;
(3)消费合作社:以服务社员消费需求为目的的合作型零售组织;
(4)生产合作社:在特定行业(如手工业、农业)中由生产者共同出资、共同管理的合作性生产组织。

二、"依法取得法人资格"的特殊性

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相同(第九十九条),本条同样采用"依法取得"而非"经登记成立"的表述,说明合作经济组织法人资格的取得需依据专门法律(如供销合作社条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法等)的规定,具体程序和条件由这些特别规范加以细化。

三、"依照其规定"的法律适用规则

本条第二款确立了特别法优先原则:凡法律、行政法规对城镇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有特别规定的,优先适用该特别规定,民法典关于法人的一般规定作为兜底性规范发挥补充作用。例如:供销合作社联合会由专门条例规范,信用合作社受银行业监管法规约束,这些特别规范均优先于民法典一般规定适用。

四、合作经济组织与营利法人的区别

合作经济组织虽然也从事经济活动,但与营利法人(如公司)有本质区别:
(1)宗旨不同:合作经济组织以服务成员为目的,非以对外营利为核心;
(2)治理原则不同:合作社实行民主管理(一人一票),而非资本控制(按出资比例表决);
(3)分配原则不同:合作社按成员的交易量(贡献)返还盈余,而非按出资份额分红;
(4)加入退出原则:合作社通常采取"门户开放"原则,允许符合条件者自由加入或退出。

【相关案例】

案例名称:楼某某诉杜某峰肖像权纠纷案
案例类型:法院案例库
案例检索编号:入库编号2024-14-2-004-001
案例关键词:民事、肖像权、未成年人、网络舆情、精神损害赔偿、严重精神损害
裁判要旨:未经许可使用未成年人的肖像图片,在信息网络中以杜撰事实、散布造谣等方式炮制话题,引发网络舆情等不良社会影响的,可认定构成对未成年人的严重精神损害。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要求行为人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案例名称:刘某诉宝某汽车贸易公司肖像权纠纷案
案例类型:法院案例库
案例检索编号:入库编号2025-07-2-004-001
案例关键词:民事、肖像权、解除代言、自媒体平台、合理使用
裁判要旨:自媒体空间留存的图片具有长期留痕、通过网络检索可以再现的特点,随时可能被他人浏览、评阅、传播。代言协议解除后,原被代言公司未删除此前在微博、微信等自媒体平台发布的载有权利人肖像的代言图片,属于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原代言人肖像的行为,构成对肖像权的侵害。

案例名称:李某某诉魏某、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
案例类型:法院案例库
案例检索编号:入库编号2023-14-2-369-001
案例关键词:民事、网络侵权责任、未成年人、公共场所、利益平衡、隐私权、肖像权
裁判要旨:1.公众对于社会上发生的不当行为均有权发表言论进行批评,但这种批评应当有一定限度,特别是涉及到未成年人时,应当把未成年人权益放在首位。法院在认定行为人的行为是否侵犯未成年人的人格权时,需要以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作为解决相关矛盾冲突的基准,综合考虑行为人的职业、影响范围、过错程度,以及行为的目的、方式、后果等因素进行判定。虽然本案行为人主观动机是为了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但其公开未成年人的肖像,缺乏必要性,给未成年人造成了损害,其行为构成侵权行为。
2.隐私强调私密性,但并不意味着在公开场所进行的活动就一定不构成隐私,公民在公共场所同样享有不受侵犯的人格自由和人格尊严。本案在认定隐私是否存在及其范围时,认为应当从权利人本身的意愿和社会一般合理认知两个视角共同去界定,尤其是当权利主体是未成年人时,基于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行为人应当施以更高的注意义务,使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最大程度的保护。

【司法解释】

经检索,未检索到相关司法解释具体条文。

【相关法律法规】

经检索,未检索到相关法律法规。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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