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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学习 第101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人资格

日期:2026年03月31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法条原文】

第一百零一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具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
未设立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依法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

【法条术语】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资格

【关键词】

名誉权、荣誉权、名誉损害、恢复名誉

【涉及案由】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深度理解】

一、居委会、村委会的法律地位

居民委员会(居委会)和村民委员会(村委会)是城市和农村基层群众的自治组织,依据《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设立。民法典首次以法典形式明确赋予其法人资格,属于"特别法人"范畴(民法典第96条)。

法人资格的核心意义在于:居委会、村委会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承担民事责任、参与诉讼,其民事活动不需要上级机关或政府背书,具有独立的主体资格。

二、民事活动须与职能相关

本条限制居委会、村委会的民事活动范围,仅限于"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居委会的职能包括: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组织公益事业等;村委会的职能包括:管理村集体财产、组织村民自治、发展农村经济等。

超越职能范围的商业性行为,不在本条授权范围之内,实践中需要结合其他法律规定判断效力。

三、村委会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

未设立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村委会可以代行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管理村集体资产、发包土地等。这是农村集体经济管理的过渡性安排。需要注意的是,一旦设立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的代行职能即告终止,应将相关事务移交。

四、实践意义

本条的规定解决了长期以来居委会、村委会主体资格模糊的问题,有利于其在对外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外包、工程施工等合同时具备明确的法律主体资格,减少合同效力争议。

【相关案例】

案例名称:葛长生诉洪振快名誉权、荣誉权纠纷案
案例类型:法院案例库
案例检索编号:入库编号2018-18-2-006-001(即指导案例99号)
案例关键词:民事、名誉权、荣誉权、英雄烈士、社会公共利益
裁判要旨:1.对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等行为,英雄烈士的近亲属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2.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是中华民族的共同历史记忆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体现,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等受法律保护。人民法院审理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等案件,不仅要依法保护相关个人权益,还应发挥司法彰显公共价值功能,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3.任何组织和个人以细节考据、观点争鸣等名义对英雄烈士的事迹和精神进行污蔑和贬损,属于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的行为,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案例名称:汤某某诉周某乙名誉权纠纷案
案例类型:法院案例库
案例检索编号:入库编号2023-07-2-006-005
案例关键词:民事、名誉权、社会评价、微信朋友圈、非财产性责任方式
裁判要旨:存在竞争关系的人在微信朋友圈等社交媒体针对竞争对手发布诋毁性言论,可综合考虑行为目的、传播方式、影响范围等因素认定是否构成名誉权侵权。如构成侵权,可根据情节采取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非财产性责任承担方式,有利于实现对人格尊严的保护。

【司法解释】

经检索,未检索到相关司法解释具体条文。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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