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原文】
第一百零二条 非法人组织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
非法人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
【法条术语】
非法人组织
【关键词】
隐私权、个人隐私、私人生活安宁、隐私保护
【涉及案由】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深度理解】
一、非法人组织的定义
非法人组织是民法典规定的三类民事主体之一(另两类是自然人和法人)。与法人相比,非法人组织有两个核心特征:
1. 不具有法人资格:即不满足法人成立的全部条件,主要是财产独立性不完全,无法以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 能够以自己名义从事民事活动:尽管如此,仍具有一定的独立民事主体地位,可以对外签约、起诉被诉。
二、非法人组织的主要类型
本条列举了三类典型非法人组织:
1. 个人独资企业: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2. 合伙企业:由两个以上合伙人依据合伙协议设立,包括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 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如律师事务所(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医疗诊所等,其设立采用合伙或个人独资形式,不具有独立法人地位。
三、与法人的核心区别
最本质的区别在于责任承担方式:法人以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成员不对法人债务承担责任;而非法人组织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其出资人或设立人需承担无限责任(详见民法典第104条)。
四、实践意义
非法人组织可以作为合同主体、诉讼主体。在司法实践中,如合伙企业对外产生债务,债权人可以起诉合伙企业,执行不足时再追索普通合伙人的个人财产。
【相关案例】
案例名称:成都某实业公司诉天津某科技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例类型:法院案例库
案例检索编号:入库编号2023-08-2-084-002
案例关键词:民事、买卖合同、法律强制性规定、个人信息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合同无效
裁判要旨:1.随着数字经济的蓬勃发展,个人信息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的地位日益凸显。同时,窃取、滥用个人信息的现象随之出现,公民私人生活安宁频繁被垃圾短信和营销电话侵扰,社会公共秩序也受到一定影响。个人信息的保护,既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又关系到数字经济健康发展和国家安全。国家打击非法搜集个人信息行为的态度非常坚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在人格权编中专门对个人信息的保护作出规定,加大了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力度,彰显了法律对人格尊严和人格自由的尊重,构筑了个人信息保护的“防火墙”。
2.案涉招财宝产品为央视“3·15”晚会曝光的“探针盒子”,该产品具有未经同意收集不特定人手机MAC地址的功能,与其他信息结合可以获取手机用户电话号码,经第三方平台匹配后可进行广告精准投放。因双方合同标的“探针盒子”非法获取用户个人信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的规定,法院依法认定双方签订的合同无效,并收缴了案涉产品及双方当事人的违法所得。该判决充分发挥了司法审判的引导示范作用,既否定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又明示了交易各方均不得从违法行为中获利,表明国家依法打击非法搜集个人信息行为的鲜明态度,为大数据时代下作为新型人格权利益的个人信息保护,作出了生动的诠释。
案例名称:龚某某诉北京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案
案例类型:法院案例库
案例检索编号:入库编号2024-08-2-006-001
案例关键词:民事、名誉权、网络服务提供商、监管义务侵权责任、赔偿损失
裁判要旨:1.网络服务提供商作为网络信息的传输中枢,对其网络用户所发布的信息应尽到善良管理人的合理注意义务,对于网络用户在网站上公开的视频等信息是否侵犯他人权利应当进行主动审查。如网络用户发布的信息侵犯第三人的权利并且网络服务提供商没有尽到合理审查义务,给用户或其他人造成损失的,网络服务提供商应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公民在网上享有私人生活安宁和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拍摄视频人员或者网络服务提供商将拍摄他人隐私的视频上传至网上,虽未采用歪曲事实、侮辱诽谤的方式实施侵害,但未经权利人同意发布涉及个人隐私的视频,造成了个人名誉受损的结果,应认定为构成侵权。
案例名称:黄某诉邵某隐私权纠纷案
案例类型:法院案例库
案例检索编号:入库编号2023-07-2-008-001
案例关键词:民事、隐私权、侵权、邻里、可视门铃
裁判要旨:为正当、规范使用智能家居产品,避免侵害人格权益,人工智能装置的使用与隐私权的享有发生冲突时,应注意隐私权的优先保护,彰显人文立场。
【司法解释】
经检索,未检索到相关司法解释具体条文。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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