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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学习 第105条 非法人组织的代表人

日期:2026年03月31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法条原文】

第一百零五条 非法人组织可以确定一人或者数人代表该组织从事民事活动。

【法条术语】

非法人组织代表人

【关键词】

物权、动产物权、不动产物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

【涉及案由】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深度理解】

一、代表人制度的意义

非法人组织没有法人那样正式的法定代表人制度,但需要通过特定自然人对外开展民事活动。本条规定非法人组织可以确定代表人,为其对外活动提供主体基础。

代表人的确定方式通常由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例如,合伙企业中通常约定执行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则由业主本人或其委托的管理人员代表。

二、一人或数人

本条允许确定一人或数人担任代表。多人代表时,若无特别约定,通常应共同行使代表权,以防止内部决策分歧导致外部法律关系混乱。实践中,合伙企业常见由执行合伙人担任代表人,或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授权一名合伙人代表。

三、代表行为的法律效果

代表人在代表权限内,以非法人组织名义实施的民事行为,法律后果由非法人组织承受;若代表人超越权限,参照民法典关于代理制度的规定处理,非法人组织可对善意相对人承担责任后向越权代表人追偿。

四、与法定代表人的区别

法人有法定代表人,其代表权来源于法律规定或章程;非法人组织的代表人则由组织自行确定,灵活性更大,但外部公示性不如法人的法定代表人登记制度明确。

【相关案例】

案例名称:某元件公司诉某房开公司委托代建合同纠纷案
案例类型:法院案例库
案例检索编号:入库编号2023-16-2-119-005
案例关键词:民事、委托合同、代建、不动产登记、物权归属、原因行为、受理范围
裁判要旨:一、不动产登记的法律性质具有复合性,相关纠纷也呈现复合性样态。如果双方纠纷针对不动产物权的归属或原因行为发生争议系民事诉讼受理范围,针对的是不动产物权登记行为本身则属于行政诉讼受理范畴。
二、按份共有的形式系针对于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而言,而非针对债权。如果当事人之间的争议系针对各自在合同关系中所占的权利份额对应的民事权益,当事人只能请求人民法院对该民事权益的份额进行明确,而不能请求人民法院确认该民事权益为“按份共有”关系,由此形成的裁判也不是物权变动法律文书。

案例名称:曾某某诉江西某实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例类型:法院案例库
案例检索编号:入库编号2023-07-2-084-005
案例关键词:民事、买卖合同、人防车位、所有权、使用权、转让、租赁期间
裁判要旨:投资者经人防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的人防车位使用权,符合《民法典》中用益物权的法律特征。人防车位使用权可以转让或租赁,转让情形下不受二十年租赁期限的限制。

案例名称:某帝公司诉某省高速公司、吴某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
案例类型:法院案例库
案例检索编号:入库编号2023-07-2-471-007
案例关键词:民事、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不动产登记、借名买房
裁判要旨: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动产物权的变动应履行变更登记程序才能发生相应的法律效力。《物权法》第9条所指的“法律另有规定”,指非基于法律行为导致物权变动、法律规定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或者登记错误等情形,并不包括当事人故意将不动产登记在他人名下的情形。被执行人与案外人签订的房产代持协议只能在二者之间产生债权债务法律关系,不能直接导致物权变动,案外人不能基于代持协议所享有的债权排除强制执行。

【司法解释】

经检索,未检索到相关司法解释具体条文。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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