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游客 登录 注册 搜索
免费咨询
手机:18088886636(陈志钧律师)
邮箱:1201222@qq.com
地址:深圳龙岗龙福路荣超英隆大厦A座22楼
阅读新闻

民法典学习 第106条 非法人组织的解散事由

日期:2026年03月31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法条原文】

第一百零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非法人组织解散:
(一)章程规定的存续期间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出资人或者设立人决定解散;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条术语】

非法人组织解散

【关键词】

物权变动、不动产登记、动产交付、物权效力

【涉及案由】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深度理解】

一、解散的法律意义

解散是非法人组织终止民事主体资格的起点。解散发生后,非法人组织进入清算阶段,其民事活动受到限制,仅能从事与清算相关的活动,最终完成清算后注销登记,主体资格消灭。

二、三类解散事由

本条列举三类解散事由:

(一)章程约定的事由:非法人组织在设立时可在章程或合伙协议中约定存续期限(到期自动解散)或特定解散条件(如合伙人人数低于法定最低人数、特定项目完成等)。

(二)出资人或设立人决定:这是主动解散,出资人或设立人有权通过决议方式决定提前结束非法人组织的存续。合伙企业中,这通常需要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或达到章程约定的多数。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例如,《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合伙人人数低于法定最低人数且超过规定期限未补足,均须解散。

三、解散与清算的关系

解散不等于主体资格立即消灭。解散后必须进行清算,清算期间非法人组织仍存续,但目的仅限于处理未了事务。清算完成并注销登记后,主体资格方才消灭。

【相关案例】

案例名称:某帝公司诉某省高速公司、吴某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
案例类型:法院案例库
案例检索编号:入库编号2023-07-2-471-007
案例关键词:民事、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不动产登记、借名买房
裁判要旨: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动产物权的变动应履行变更登记程序才能发生相应的法律效力。《物权法》第9条所指的“法律另有规定”,指非基于法律行为导致物权变动、法律规定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或者登记错误等情形,并不包括当事人故意将不动产登记在他人名下的情形。被执行人与案外人签订的房产代持协议只能在二者之间产生债权债务法律关系,不能直接导致物权变动,案外人不能基于代持协议所享有的债权排除强制执行。

案例名称:某元件公司诉某房开公司委托代建合同纠纷案
案例类型:法院案例库
案例检索编号:入库编号2023-16-2-119-005
案例关键词:民事、委托合同、代建、不动产登记、物权归属、原因行为、受理范围
裁判要旨:一、不动产登记的法律性质具有复合性,相关纠纷也呈现复合性样态。如果双方纠纷针对不动产物权的归属或原因行为发生争议系民事诉讼受理范围,针对的是不动产物权登记行为本身则属于行政诉讼受理范畴。
二、按份共有的形式系针对于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而言,而非针对债权。如果当事人之间的争议系针对各自在合同关系中所占的权利份额对应的民事权益,当事人只能请求人民法院对该民事权益的份额进行明确,而不能请求人民法院确认该民事权益为“按份共有”关系,由此形成的裁判也不是物权变动法律文书。

案例名称:信某与某建筑安装公司、某不动产登记中心、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
案例类型:法院案例库
案例检索编号:入库编号2024-16-2-471-003
案例关键词:民事、执行异议之诉、查封登记、房屋买卖合同、排除、执行
裁判要旨:案外人与被执行人就执行标的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之时,虽然人民法院已向不动产登记中心送达查封裁定,但由于不动产登记中心与房地产交易所并未实现数据信息实时共享,对不动产登记中心送达的查封裁定效力尚未及于房地产交易所,故可以认定案外人与被执行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时间(与在房地产交易所进行商品房销售备案登记时间为同一天)早于人民法院的查封,案外人符合“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这一要件,有权排除法院强制执行。

【司法解释】

经检索,未检索到相关司法解释具体条文。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特别声明】

(1)本网页任何内容仅为作者自学使用,不作为任何办案参考,部分内容来自互联网,您应知晓并确认本文并非任何官方文件,引用本文发生的任何后果由您自行承担。(2)本网页内容仅适合于启发学习思维,如您需参加法学考试、办理案件等,强烈建议您购买相关专家学者正式出版的书籍。(3)未经允许,不得下载本网页内容。不得将本网页内容用于任何商业或政治目的。(4)如本文存在英文版本,英文系翻译软件生成,非任何官方发布的版本。(5)如本文侵犯您的知识产权,请立即向本站电邮提出,电邮中请提供您的知识产权证据,如书籍、报刊、网页链接等,非常感谢您的理解,电子邮箱:1201222@qq.com。

相关新闻  
深圳龙岗律师事务所-陈志钧律师介绍
免费咨询
如需咨询法律问题,请到"免费咨询"频道留言,律师约2小时即可回复。如有案件委托,请拨打以下电话。
手机号码:180-8888-6636(陈志钧律师)
咨询邮箱:1201222@qq.com
福田地址:深圳福田区深南大道港中旅大厦22~23楼
龙岗地址:深圳龙岗区龙福路荣超英隆大厦A座22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