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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学习 第107条 非法人组织的清算义务

日期:2026年03月31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法条原文】

第一百零七条 非法人组织解散的,应当依法进行清算。

【法条术语】

非法人组织清算

【关键词】

债权、合同之债、侵权之债、无因管理之债、不当得利之债

【涉及案由】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深度理解】

一、清算的强制性

本条规定非法人组织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表明清算是法定义务而非选择性程序。出资人或设立人不得在不进行清算的情况下直接瓜分财产、逃避债务。

二、清算的目的

清算的目的是:依法处理非法人组织的财产,清偿债务,保护债权人利益,分配剩余财产,最终注销登记。清算期间,非法人组织的财产只能用于清偿债务和清算费用,不得挪作他用。

三、清算程序

非法人组织的清算程序通常由其适用的专门法律规定:
- 个人独资企业:适用《个人独资企业法》的清算规定;
- 合伙企业:适用《合伙企业法》第八十五条至九十条的清算规定,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清算人,或依法定程序指定清算人;
- 合伙制专业机构:参照合伙企业清算规定。

清算顺序一般为: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等→税款→普通债务→剩余财产归出资人或设立人。

四、清算责任

出资人或设立人不履行清算义务,导致债权人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这是无限责任在清算阶段的延伸。

【相关案例】

案例名称:某甲实业公司诉某乙银行支行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案例类型:法院案例库
案例检索编号:入库编号2023-07-2-079-001
案例关键词:民事、债权转让合同、借款合同、债权转让、资产委托管理协议、收取利息、虚假意思表示
裁判要旨:借款人与贷款银行在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之外,又另行签订债权转让及资产委托管理协议,约定借款人支付一定金额的债权转让费用但不获取任何利益的,应认定该债权转让及资产委托管理协议系以变相收取借款利息等为目的,属于双方订立的借款合同的组成部分。双方签订债权转让及资产委托管理协议系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依法应认定为无效;该行为所隐藏的收取利息的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案例名称:高某某诉上海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某置业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案例类型:法院案例库
案例检索编号:入库编号2023-07-2-079-002
案例关键词:民事、债权转让合同、合同效力、吊销未清算、违约金债权转让
裁判要旨: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及时成立清算组,终止清算目的之外的行为。因此,其经营资格、经营行为应受到一定的限制,其法人行为只能围绕清算目的展开。人民法院对于营利法人吊销后的行为是否围绕清算目的进行必要性审查,需要结合营利法人行为的具体内容、具体对象、具体目的而展开。无偿的债权转让行为不属于清算目的范畴内的行为,在公司尚未清算前属于损害公司责任财产的行为,不属于公司被吊销后的清算行为或与清算目的有关的经营行为,故该债权转让不发生法律上的效力。

案例名称: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诉成都川交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例类型:法院案例库
案例检索编号:入库编号2013-18-2-084-001(即指导案例15号)
案例关键词:民事、关联公司、人格混同、连带责任
裁判要旨:1.关联公司的人员、业务、财务等方面交叉或混同,导致各自财产无法区分,丧失独立人格的,构成人格混同。
2.关联公司人格混同,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关联公司相互之间对外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司法解释】

经检索,未检索到相关司法解释具体条文。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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