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原文】
第一百零八条 非法人组织除适用本章规定外,参照适用本编第三章第一节的有关规定。
【法条术语】
非法人组织准用规则
【关键词】
债权平等、数个债权、优先受偿、债权平等原则
【涉及案由】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深度理解】
一、准用规定的意义
本条是非法人组织章的"兜底条款",规定非法人组织在本章未作特别规定的事项上,参照适用民法典第三章(法人)第一节(一般规定,即第57-75条)的相关规定。
这种立法技术避免了重复立法,实现了法律规范的经济性和系统性。
二、第三章第一节的主要内容
民法典第三章第一节(法人一般规定)涵盖:
-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第59条);
- 法人机关的权限(第61-63条);
- 法人的分支机构(第74条);
- 法人的变更(第67-69条);
- 法人的清算(第70-72条);
- 法人的注销(第73条)等。
三、"参照适用"的含义
"参照适用"不等于"直接适用"。鉴于非法人组织与法人在组织结构和责任方式上存在差异,参照适用时应结合非法人组织的特点,作出适当调整,不能机械照搬。
例如,法人清算时有关"清算组"的规定,参照适用于非法人组织时,需结合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的具体法律规定,由合伙人或业主担任清算人。
四、专门法律优先
非法人组织还受到各自专门法律(如《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调整,在专门法律与民法典一般规定发生冲突时,适用特别法优先原则,专门法律的规定优先于民法典的参照适用规则。
【相关案例】
案例名称:某(苏州)织造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案
案例类型:法院案例库
案例检索编号:入库编号2024-08-2-421-002
案例关键词:民事、申请破产清算、宣告破产、自行和解
裁判要旨: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的自行和解是民事和解制度在破产程序的具体体现,须债务人与全体债权人达成一致协议,不适用债权人会议的强制多数决规则。自行和解可适用于破产清算、和解、重整任意一个程序,不受是否宣告破产的限制。债务人应就所有债权的清偿比例、期限、财产来源,以及破产费用、共益债务的种类、数额及支付期限统一制作协议。
2.自行和解协议应遵循债权平等清偿原则,债务人与全体债权人一致协议排除债权平等原则的,亦应当予以认可。自行和解协议不约束未申报的债权人,自行和解协议无效或执行不能的,债权人可以对原债务主张权利,若重新启动对债务人的破产程序,需另行提出破产申请。
案例名称: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五一支行诉长乐亚新污水处理有限公司、福州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案例类型:法院案例库
案例检索编号:入库编号2015-18-2-103-001(即指导案例53号)
案例关键词:民事、金融借款合同、收益权、质押、出质登记、质权实现
裁判要旨:1.特许经营权的收益权可以质押,并可作为应收账款进行出质登记。
2.特许经营权的收益权依其性质不宜折价、拍卖或变卖,质权人主张优先受偿权的,人民法院可以判令出质债权的债务人将收益权的应收账款优先支付质权人。
案例名称: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诉安徽天宇化工有限公司别除权纠纷案
案例类型:法院案例库
案例检索编号:入库编号2016-18-2-298-001(即指导案例73号)
案例关键词:民事、别除权、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起算点
裁判要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视为解除的,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期限应自合同解除之日起计算。
【司法解释】
经检索,未检索到相关司法解释具体条文。
【相关法律法规】
经检索,未检索到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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