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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学习 第109条 人身自由与人格尊严的保护

日期:2026年03月31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法条原文】

第一百零九条 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法条术语】

人身自由、人格尊严

【关键词】

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人格权、基本人权

【涉及案由】

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

【深度理解】

一、人身自由权

人身自由是自然人最基本的民事权利之一,指自然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据自己的意志自由活动,不受非法限制、拘禁、搜查和侵犯的权利。

民法上的人身自由权保护主要针对私主体之间的侵害,与宪法上公法意义的人身自由相互补充。侵害人身自由的典型民事侵权行为包括: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强迫劳动、非法拘禁等,受害人可请求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含精神损害赔偿)。

二、人格尊严

人格尊严是自然人作为人所固有的尊严,是一种综合性的人格权益。人格尊严权保护个人不受侮辱、诽谤、恶意丑化或其他贬损人格的行为侵害。

人格尊严具体化表现为名誉权、荣誉权、姓名权、肖像权、隐私权等具体人格权(见第110条),本条是这些具体人格权的上位权利基础,也为尚未类型化的人格权益提供兜底保护。

三、与其他人格权规定的关系

本条是民法典第五章(民事权利)的开篇,侧重宣示性规定,具体的人格权保护由民法典第四编(人格权编)详细规定。第四编是民法典的重大创新,专章规定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个人信息保护等。

四、民事救济

自然人的人身自由或人格尊严受到侵害,可依据民法典第179条主张: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含精神损害赔偿)等民事责任方式。

【相关案例】

案例名称:于欢故意伤害案
案例类型:指导性案例
案例检索编号:指导案例93号
案例关键词:刑事/故意伤害罪/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正当防卫/防卫过当
裁判要点:1.对正在进行的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不法侵害”,可以进行正当防卫。
2.对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并伴有侮辱、轻微殴打的行为,不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的“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3.判断防卫是否过当,应当综合考虑不法侵害的性质、手段、强度、危害程度,以及防卫行为的性质、时机、手段、强度、所处环境和损害后果等情节。对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并伴有侮辱、轻微殴打,且并不十分紧迫的不法侵害,进行防卫致人死亡重伤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4.防卫过当案件,如系因被害人实施严重贬损他人人格尊严或者亵渎人伦的不法侵害引发的,量刑时对此应予充分考虑,以确保司法裁判既经得起法律检验,也符合社会公平正义观念。

案例名称:成都某实业公司诉天津某科技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例类型:法院案例库
案例检索编号:入库编号2023-08-2-084-002
案例关键词:民事、买卖合同、法律强制性规定、个人信息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合同无效
裁判要旨:1.随着数字经济的蓬勃发展,个人信息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的地位日益凸显。同时,窃取、滥用个人信息的现象随之出现,公民私人生活安宁频繁被垃圾短信和营销电话侵扰,社会公共秩序也受到一定影响。个人信息的保护,既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又关系到数字经济健康发展和国家安全。国家打击非法搜集个人信息行为的态度非常坚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在人格权编中专门对个人信息的保护作出规定,加大了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力度,彰显了法律对人格尊严和人格自由的尊重,构筑了个人信息保护的“防火墙”。
2.案涉招财宝产品为央视“3·15”晚会曝光的“探针盒子”,该产品具有未经同意收集不特定人手机MAC地址的功能,与其他信息结合可以获取手机用户电话号码,经第三方平台匹配后可进行广告精准投放。因双方合同标的“探针盒子”非法获取用户个人信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的规定,法院依法认定双方签订的合同无效,并收缴了案涉产品及双方当事人的违法所得。该判决充分发挥了司法审判的引导示范作用,既否定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又明示了交易各方均不得从违法行为中获利,表明国家依法打击非法搜集个人信息行为的鲜明态度,为大数据时代下作为新型人格权利益的个人信息保护,作出了生动的诠释。

案例名称:李某某诉魏某、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
案例类型:法院案例库
案例检索编号:入库编号2023-14-2-369-001
案例关键词:民事、网络侵权责任、未成年人、公共场所、利益平衡、隐私权、肖像权
裁判要旨:1.公众对于社会上发生的不当行为均有权发表言论进行批评,但这种批评应当有一定限度,特别是涉及到未成年人时,应当把未成年人权益放在首位。法院在认定行为人的行为是否侵犯未成年人的人格权时,需要以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作为解决相关矛盾冲突的基准,综合考虑行为人的职业、影响范围、过错程度,以及行为的目的、方式、后果等因素进行判定。虽然本案行为人主观动机是为了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但其公开未成年人的肖像,缺乏必要性,给未成年人造成了损害,其行为构成侵权行为。
2.隐私强调私密性,但并不意味着在公开场所进行的活动就一定不构成隐私,公民在公共场所同样享有不受侵犯的人格自由和人格尊严。本案在认定隐私是否存在及其范围时,认为应当从权利人本身的意愿和社会一般合理认知两个视角共同去界定,尤其是当权利主体是未成年人时,基于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行为人应当施以更高的注意义务,使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最大程度的保护。

【司法解释】

经检索,未检索到相关司法解释具体条文。

【相关法律法规】

经检索,未检索到相关法律法规。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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