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原文】
第一百一十条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法条术语】
具体人格权
【关键词】
自然人人格权、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法人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
【涉及案由】
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
【深度理解】
一、自然人的人格权体系
本条列举了自然人享有的九种主要人格权:
1. 生命权: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非法剥夺他人生命。
2. 身体权:自然人对其身体组织的完整性享有权利,禁止非法侵犯、切割、使用身体。
3. 健康权:自然人对其生理和心理健康的权利,包括身体健康和精神健康。
4. 姓名权:自然人依法享有决定、使用、变更姓名的权利,禁止他人冒用、盗用、干涉姓名。
5. 肖像权:自然人对其肖像的制作、使用、公开等享有专有权,未经同意不得商业使用他人肖像。
6. 名誉权:自然人的社会评价受法律保护,禁止捏造事实诽谤、侮辱他人。
7. 荣誉权:自然人对其依法获得的荣誉称号的权利,禁止他人非法剥夺或诋毁。
8. 隐私权: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私密信息受法律保护。
9. 婚姻自主权:自然人有权自主决定是否结婚、与谁结婚,禁止强迫婚姻。
二、"等权利"的开放性
本条使用"等权利"表述,说明本条列举并非穷尽式,自然人还可以享有其他人格权益(如个人信息权益等),由民法典人格权编具体规定。
三、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人格权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不具有自然人的生命、身体,因此只能享有与其组织性质相适应的人格权:
- 名称权:类比姓名权,法人的名称受法律保护;
- 名誉权:法人的社会评价和商业信誉受保护;
- 荣誉权:法人依法获得的荣誉称号受保护。
四、人格权的专属性
人格权具有高度专属性,不得转让,不得继承,不得放弃。人格权受侵害,权利人可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侵害身份权等除外)。
【相关案例】
案例名称:田某诉杨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
案例类型:法院案例库
案例检索编号:入库编号2023-07-2-001-001
案例关键词:民事、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过错、因果关系、补偿责任、公平责任原则、电梯劝烟案、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裁判要旨:1.公民对他人在电梯间吸烟予以劝阻的行为是履行公民权利的正当行为,劝烟行为本身不会造成吸烟人死亡的后果,劝阻他人吸烟的公民不存在过错,与吸烟人因心脏病突发死亡的后果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2.《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的适用前提是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且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劝阻他人吸烟的行为与吸烟人因心脏病突发死亡的后果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不具备适用《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的基础。
3.公民对吸烟人在电梯内吸烟予以劝阻合法正当,是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公共利益的行为,一审判决判令劝烟人分担损失,让正当行使劝阻吸烟权利的公民承担补偿责任,将会挫伤公民依法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积极性,既是对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也与民法的立法宗旨相悖,不利于促进社会文明,不利于引导公众共同创造良好的公共环境。此种情况下,虽然一审被告未提出上诉,但基于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二审依法应予改判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例名称:周某诉上海某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
案例类型:法院案例库
案例检索编号:入库编号2023-07-2-001-002
案例关键词:民事、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VR游戏、消费者、人身损害、不作为侵权
裁判要旨:身处VR环境中,玩家身体和意识的原有连接被打破,导致玩家大脑对身体的控制受到较大影响,较其在现实世界中玩游戏更加容易遭受人身损害。因此,经营者负有以积极行为防免危险、保护玩家人身安全的义务,即经营者应当事先询问玩家的身体状况,并告知其体验时的具体注意事项;当玩家体验时,经营者应当在现场派员工全程保护;经营者应当确保体验区域满足地面平整、可视可控、硬物软包等硬件安全要求。否则,经营者对消费者的人身损害存在过错,应当承担不作为侵权责任。
案例名称:曾某甲诉曾某乙、某发型店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
案例类型:法院案例库
案例检索编号:入库编号2023-07-2-001-004
案例关键词:民事、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自甘风险、掰手腕、体育竞技活动、自愿参加、故意或重大过失、活动组织者
裁判要旨:对于因参加文体活动导致的人身损害,其他参加者以自甘风险规则主张免责的,应当综合审查文体活动是否具有一定风险、受害人是否自愿参加、导致受害人人身损害的其他参加者是否具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等因素。受害人经行为人反复邀请后选择参加文体活动的,只要邀请行为不存在胁迫等违背受害人意愿的情形,应当认定受害人属于自愿参加文体活动。文体活动的参加者在活动中因其他参加者的动作导致人身损害的,应审查判断该行为是否属于该类活动中的正常行为,致害行为符合该类活动的一般特征,且受害人未能举证证明行为人在活动中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情形的,不应认定行为人的行为具有过错或者重大过失。
【司法解释】
经检索,未检索到相关司法解释具体条文。
【相关法律法规】
经检索,未检索到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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