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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学习 第111条 个人信息保护

日期:2026年03月31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法条原文】

第一百一十一条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法条术语】

个人信息保护

【关键词】

个人信息保护、自然人个人信息、信息处理、隐私权

【涉及案由】

个人信息保护纠纷

【深度理解】

一、个人信息权益的法律地位

本条是民法典对个人信息保护的宣示性规定,确立了自然人对其个人信息享有合法权益的基本立场。结合《个人信息保护法》(2021年施行),自然人对个人信息享有知情权、决定权、查阅复制权、更正权、删除权等权利。

二、个人信息的范围

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4条,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与已识别或者可识别的自然人有关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三、信息处理的合法性要求

本条要求获取他人个人信息须"依法取得",《个人信息保护法》进一步规定合法处理个人信息的条件:
1. 取得个人同意(最常见的合规方式);
2. 为履行合同或法律规定义务所必需;
3. 为履行法定职责或法定义务所必需;
4. 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紧急情况。

四、禁止性行为

本条明确禁止: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个人信息;非法买卖、提供或公开个人信息。违反上述禁令不仅承担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构成《刑法》第253条之一规定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五、与隐私权的关系

个人信息保护与隐私权保护相互交叉但有所区别。隐私权侧重私密性和安宁,个人信息保护侧重信息的控制权和利用规范。私密信息同时受隐私权和个人信息规则的双重保护。

【相关案例】

案例名称:罗某诉某科技有限公司隐私权、个人信息保护纠纷案
案例类型:法院案例库
案例检索编号:入库编号2025-18-2-008-001(即指导案例265号)
案例关键词:民事、隐私权、个人信息保护、收集用户画像信息、履行合同所必需、自动化决策
裁判要旨:1.判断处理个人信息是否属于"为订立、履行个人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所必需",可以结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规范性文件等对必要个人信息范围的规定,并考量合同的类型、内容等作出认定。如果不处理有关信息将使合同约定的基本功能服务或者用户自主选择的附加功能服务无法实现的,可以认定该个人信息处理行为属于订立、履行合同所必需,反之则不予认定。
2.在收集用户画像信息并非提供网络服务所必需的情况下,网站或者软件登录注册界面收集该信息时,未向用户提供不同意提交相关信息情况下的其他登录方式的,属于用户非自愿同意提供个人信息;用户主张侵害其个人信息权益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案例名称:左某诉爱某商务咨询(上海)有限公司、雅某股份有限公司(ACCOR SA)个人信息保护纠纷案
案例类型:法院案例库
案例检索编号:入库编号2025-07-2-008-001
案例关键词:民事、个人信息保护、个人信息处理行为、告知同意、履行合同所必需
裁判要旨:APP提供个人数据保护章程不符合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七条和第十七条规定的公开、透明原则和告知规则的,用户点击勾选该个人数据保护章程不产生"个人同意"的法律效力。未取得个人同意,且超出"履行合同所必需"范围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的行为,构成对个人信息权益的侵害。

【司法解释】

经检索,未检索到相关司法解释具体条文。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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