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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学习 第113条 财产权利的平等保护

日期:2026年03月31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法条原文】

第一百一十三条 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受法律平等保护。

【法条术语】

财产权利平等保护

【关键词】

财产权平等保护、国家保护、财产权神圣、民事主体财产权

【涉及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深度理解】

一、平等保护原则

"平等保护"是本条的核心,意味着不论民事主体是自然人、法人还是非法人组织,不论是国有财产、集体财产还是私有财产,其财产权利均受法律同等保护,不存在身份歧视或所有制歧视。

这一规定与民法典第4条的平等原则相呼应,是平等原则在财产领域的具体贯彻。

二、财产权利的范围

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是一个宽泛的概念,涵盖:
- 物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见第114条);
- 债权(合同债权、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等);
- 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性权能;
- 股权及其他投资性权利(第125条);
- 继承权(第124条);
- 其他依法享有的财产利益。

三、对公权力的约束意义

本条的"平等保护"也意味着国家、政府不得通过行政手段歧视性地侵害特定主体的财产,尤其是保护私有财产不受非法公权力侵扰。第117条关于征收、征用须给予"公平、合理补偿"的规定,是本条原则在公法领域的延伸体现。

四、与宪法财产保护的关系

本条是民法层面的财产权保护规定,宪法第13条同样规定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二者共同构成我国财产权保护的双重规范体系,民法提供私法救济,宪法提供公法约束。

【相关案例】

案例名称:张永明、毛伟明、张鹭故意损毁名胜古迹案
案例类型:指导性案例
案例检索编号:指导案例147号
案例关键词:刑事/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情节严重/专家意见
裁判要点:1.风景名胜区的核心景区属于刑法第三百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对核心景区内的世界自然遗产实施打岩钉等破坏活动,严重破坏自然遗产的自然性、原始性、完整性和稳定性的,综合考虑有关地质遗迹的特点、损坏程度等,可以认定为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情节严重”。
2.对刑事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需要鉴定,但没有鉴定机构的,可以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出具报告,相关报告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司法解释】

经检索,未检索到相关司法解释具体条文。

【相关法律法规】

经检索,未检索到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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