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原文】
第一百一十三条 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受法律平等保护。
【法条术语】
财产权利平等保护
【关键词】
财产权平等保护、国家保护、财产权神圣、民事主体财产权
【涉及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深度理解】
一、平等保护原则
"平等保护"是本条的核心,意味着不论民事主体是自然人、法人还是非法人组织,不论是国有财产、集体财产还是私有财产,其财产权利均受法律同等保护,不存在身份歧视或所有制歧视。
这一规定与民法典第4条的平等原则相呼应,是平等原则在财产领域的具体贯彻。
二、财产权利的范围
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是一个宽泛的概念,涵盖:
- 物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见第114条);
- 债权(合同债权、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等);
- 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性权能;
- 股权及其他投资性权利(第125条);
- 继承权(第124条);
- 其他依法享有的财产利益。
三、对公权力的约束意义
本条的"平等保护"也意味着国家、政府不得通过行政手段歧视性地侵害特定主体的财产,尤其是保护私有财产不受非法公权力侵扰。第117条关于征收、征用须给予"公平、合理补偿"的规定,是本条原则在公法领域的延伸体现。
四、与宪法财产保护的关系
本条是民法层面的财产权保护规定,宪法第13条同样规定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二者共同构成我国财产权保护的双重规范体系,民法提供私法救济,宪法提供公法约束。
【相关案例】
案例名称:张永明、毛伟明、张鹭故意损毁名胜古迹案
案例类型:指导性案例
案例检索编号:指导案例147号
案例关键词:刑事/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情节严重/专家意见
裁判要点:1.风景名胜区的核心景区属于刑法第三百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对核心景区内的世界自然遗产实施打岩钉等破坏活动,严重破坏自然遗产的自然性、原始性、完整性和稳定性的,综合考虑有关地质遗迹的特点、损坏程度等,可以认定为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情节严重”。
2.对刑事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需要鉴定,但没有鉴定机构的,可以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出具报告,相关报告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司法解释】
经检索,未检索到相关司法解释具体条文。
【相关法律法规】
经检索,未检索到相关法律法规。
【特别声明】
(1)本网页任何内容仅为作者自学使用,不作为任何办案参考,部分内容来自互联网,您应知晓并确认本文并非任何官方文件,引用本文发生的任何后果由您自行承担。(2)本网页内容仅适合于启发学习思维,如您需参加法学考试、办理案件等,强烈建议您购买相关专家学者正式出版的书籍。(3)未经允许,不得下载本网页内容。不得将本网页内容用于任何商业或政治目的。(4)如本文存在英文版本,英文系翻译软件生成,非任何官方发布的版本。(5)如本文侵犯您的知识产权,请立即向本站电邮提出,电邮中请提供您的知识产权证据,如书籍、报刊、网页链接等,非常感谢您的理解,电子邮箱:1201222@qq.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