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原文】
第一百一十五条 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法条术语】
不动产与动产
【关键词】
物的概念、不动产、动产、物的分类
【涉及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宅基地使用权纠纷
【深度理解】
一、不动产与动产的划分
物分为不动产和动产,这是物权法最基本的分类:
1. 不动产:不能移动或移动后会改变其性质或价值的财产,主要包括土地、建筑物、在建工程、树木、矿藏等。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通常以登记为公示方式(第209条)。
2. 动产:除不动产以外的一切财产,包括各类有体财物,如汽车、机器设备、家具、货币、有价证券等。动产物权通常以交付为公示方式(第224条)。
二、划分的实践意义
动产与不动产的区分在物权法上具有重要意义:
- 公示方式不同:不动产登记,动产交付(特殊动产如船舶、车辆采用登记对抗主义);
- 善意取得规则不同:不动产善意取得依赖登记,动产善意取得依赖占有外观;
- 诉讼管辖不同: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三、权利作为物权客体
本条第二句确认了"权利物权"的可能性。法律规定某些权利可以作为物权客体:
- 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抵押(物权编有明确规定);
- 股权、基金份额、应收账款等可以质押(权利质权,第440条);
- 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可以质押。
四、无体财产的趋势
随着数字经济发展,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等新型财产形态逐渐重要(第127条),其是否可作为物权客体尚存争议,有待未来立法和司法实践进一步明确。
【相关案例】
案例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诉陈志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案例类型:法院案例库
案例检索编号:入库编号2021-18-2-103-001(即指导案例168号)
案例关键词:民事、金融借款合同、未办理抵押登记、赔偿责任、过错
裁判要旨:以不动产提供抵押担保,抵押人未依抵押合同约定办理抵押登记的,不影响抵押合同的效力。债权人依据抵押合同主张抵押人在抵押物的价值范围内承担违约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抵押权人对未能办理抵押登记有过错的,相应减轻抵押人的赔偿责任。
案例名称:王岩岩诉徐意君、北京市金陛房地产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
案例类型:法院案例库
案例检索编号:入库编号2021-18-2-471-003(即指导案例156号)
案例关键词:民事、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排除强制执行、选择适用
裁判要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了不动产买受人排除金钱债权执行的权利,第二十九条规定了消费者购房人排除金钱债权执行的权利。案外人对登记在被执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名下的商品房请求排除强制执行的,可以选择适用第二十八条或者第二十九条规定;案外人主张适用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审查。
案例名称:某文化传播公司诉某文化创意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
案例类型:法院案例库
案例检索编号:入库编号2023-01-2-115-001
案例关键词:民事、建设工程合同、不动产合并起诉、管辖
裁判要旨:当事人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相关联的其他合同一并起诉的,由于两份合同系针对同一工程项目,且同时履行,存在关联关系,原告一并起诉后,被告未提出管辖权异议且提出了反诉,在此情形下,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并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法院。
【司法解释】
经检索,未检索到相关司法解释具体条文。
【相关法律法规】
经检索,未检索到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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