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原文】
第一百二十五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股权和其他投资性权利。
【法条术语】
股权和投资性权利
【关键词】
股权、股东权益、投资权益、股份
【涉及案由】
一般人格权纠纷
【深度理解】
一、股权的概念
股权是指股东基于其出资取得的、依法对公司享有的财产性权利和管理性权利的综合体。股权的内容包括:财产权(分红权、剩余财产分配权)和管理参与权(表决权、知情权、查阅权等)。
二、股权的民法地位
民法典将股权纳入民事权利体系,意味着股权受民法基本原则(平等保护、诚实信用等)的保护。股东平等原则(同股同权)是股权保护的基本立场,但公司章程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设计差异化安排(如优先股、AB股)。
三、"其他投资性权利"的范围
除股权外,其他投资性权利包括:
1. 合伙份额:合伙企业中合伙人的出资权益;
2. 基金份额:公募/私募基金的投资权益;
3. 有限合伙份额:有限合伙企业中有限合伙人的权益;
4. 其他依法取得的投资权益。
四、股权的转让与保护
股权可以依法转让,转让方式、程序及限制由公司法等专项法律规定(如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权受侵害时,权利人可依法主张损害赔偿或撤销侵权行为。
五、本条的政策意义
本条明确将股权和投资性权利纳入民事权利保护体系,有助于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相关案例】
案例名称:上海某实业公司诉上海某房地产公司等请求公司收购股份纠纷案
案例类型:法院案例库
案例检索编号:入库编号2023-08-2-268-001
案例关键词:民事、请求公司收购股份纠纷、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权利、异议股东主体范围、转让主要财产标准认定
裁判要旨:1.有限责任公司转让财产,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会职权的,应当提交股东会讨论表决,如未召开,异议股东仍可通过其他途径表示反对,并有权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异议事项之日起90日内要求公司收购其股权。
2.判断是否属于公司法意义上的公司主要财产,应当从转让财产价值占公司资产的比重、转让的财产对公司正常经营和盈利的影响以及转让财产是否导致公司发生根本性变化等多角度进行考察,并以转让财产是否导致公司发生根本性变化,即对公司的设立目的、存续等产生实质性影响,作为判断的主要标准,其余两项则作为辅助性判断依据。
案例名称:某医药集团股份公司诉某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某集团公司盈余分配纠纷案
案例类型:法院案例库
案例检索编号:入库编号2023-08-2-274-002
案例关键词:民事、公司盈余分配纠纷、股权转让、股利分配请求权
裁判要旨:1.股东的盈余分配请求权即股利分配请求权,是股东基于其股东地位依法享有的请求公司按照自己的持股比例向自己分配股利的权利。利润分配请求权属于股权的重要内容,股东转让股权,原则上与利润分配请求权一并转让,但这并不绝对,应当区分抽象利润分配请求权与具体利润分配请求权。公司未作出利润分配决议,股东享有的是抽象利润分配请求权,该权利是股东基于成员资格享有的股东权利的重要内容,属于股权组成部分。公司作出利润分配决议后,股东享有的是具体的利润分配请求权,该权利已经独立于股东成员资格而单独存在。具体利润分配请求权系具体的债权。该债权的行使不要求以具有股东资格为基础。故在股东会决议分配盈余之后,股东可以将盈余分配给付请求权独立转让,此与债法上普通的债权转让在本质上并无区别。股利分配请求权不以是否具有股东资格为前提。
2.股东资格的取得时间实践中亦有不同认识,一般根据法律关系发生在股东与公司内部还是公司外部而不同,在公司对外而言,工商登记作为股东身份的对外公示信息,以工商登记变更的时间对外承担责任。在公司与股东内部而言,股东与公司之间可以根据章程或协议的约定股东身份取得的时间。如果没有特殊约定,股份有限公司以股东名册登记时间为宜。
3.股东转让其成员资格的,包括利润分配请求权在内是否一并转让应区分抽象利润分配请求权和具体利润分配请求权,抽象利润分配请求权基于股东身份一并随股权转让,具体利润分配请求权需要看双方协议是否有相关约定。股东可以将公司利润分配决议已经确定分配的利润转让给他人。股东大会作出股利分配决议时,在公司与股东之间即形成债权债务关系,若未按照决议和章程及时给付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股利分配请求权行使需具备以下条件:首先,公司必须有实际可供分配的利润。其次,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是否得到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的通过。股东根据《公司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四条规定,通过召开定期会议或临时会议,在股东会或股东大会通过利润分配方案,使股东享有的利润处于确定状态,使股东的抽象层面的股利分配请求权转化为具体层面的股利分配给付请求权,股东才能行使请求权。
案例名称:吕某某诉赵某某、甘肃某投资公司、平凉某房地产公司、尚某某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
案例类型:法院案例库
案例检索编号:入库编号2023-08-2-262-004
案例关键词:民事、股东资格确认、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代持、实际出资人显名
裁判要旨:股份有限公司不具有人合性特点,公司法对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股权转让,除发起人及公司高管在一定期限内的限制之外,并没有基于维护公司人合性的转让限制,故股份有限公司的实际出资人要求显名具备代持协议合法有效和实际出资或认缴出资两个条件即可。
【司法解释】
经检索,未检索到直接对应本条的司法解释具体条文。股权保护的具体司法解释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系列。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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