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原文】
第一百二十六条 民事主体享有法律规定的其他民事权利和利益。
【法条术语】
其他民事权利和利益
【关键词】
权益以及其他权益、兜底条款、民事权益保护
【涉及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深度理解】
一、本条的规范功能
本条是民事权利体系的兜底条款,其功能是对民事权利范围作开放性规定,以防止法律对民事权利的列举挂一漏万。随着社会经济发展,新型权益不断涌现,本条为尚未被明确列举的民事权利和利益提供了保护依据。
二、"法律规定"的解读
本条要求"法律规定",说明受保护的其他权利和利益并非任意的,而需要有一定的规范依据。这里的"法律"作广义理解,包括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以及行政法规、司法解释等对权益保护的规定。
三、民事利益的保护边界
民法不仅保护具有明确权利属性的"民事权利",也保护尚未上升为权利的"民事利益"(如商业机会利益、纯粹经济损失利益等)。但民事利益的保护有其边界:仅有相对较弱的保护强度,且须结合具体情形判断其正当性。
四、本条与人格权保护的关系
随着科技发展,声音权、基因信息权、虚拟财产等新型权益不断出现,本条为其保护提供了宏观法律依据,具体保护规则则由特别法或司法解释逐步建立。
五、适用实践
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在现行法律未明确保护某项权益时,可以援引本条,结合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请求法律保护,法院也可据此认定权益保护的合法性。
【相关案例】
案例名称:深圳市某计算机公司诉郴州某科技公司、长沙市某服务部、北京市某科技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例类型:法院案例库
案例检索编号:入库编号2023-09-2-488-003
案例关键词:民事、不正当竞争、网络、工具类软件
裁判要旨:1.如被诉侵权行为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款前三项所规定的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时,应当优先适用类型化条款进行调整;若被诉行为不属于前三项所调整的行为类型但符合“利用技术手段”“妨碍、破坏网络产品正常运行”等条件,可以适用该条第四项“兜底条款”进行规制。
2.被诉侵权行为虽发生在网络环境下,但不符合第十二条第二款所列明的具体行为特征,可以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进行评价。
3.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评判被诉行为时,通常应当考虑如下因素:一是被诉行为是否违反了诚信原则和相关行业的商业道德;二是被诉行为是否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三是被诉行为是否损害了消费者利益;四是被诉行为是否损害了公平、健康的市场竞争秩序。
案例名称:上海某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某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诉西安某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例类型:法院案例库
案例检索编号:入库编号2024-09-2-488-002
案例关键词:民事、不正当竞争纠纷、网络抢购服务、平台规则、用户粘性
裁判要旨:认定经营者提供网络抢购服务的行为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明确列明的行为类型从而适用该条兜底条款时,除应考量其对抢购服务目标平台及用户是否造成损害外,还应审查其是否具有不正当性。提供网络抢购服务的经营者利用技术手段,为目标平台的用户提供不正当抢购优势,破坏目标平台既有的抢购规则并刻意绕过其监管措施,对目标平台的用户粘性和营商环境造成严重破坏的,可以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
【司法解释】
经检索,未检索到相关司法解释具体条文。
【相关法律法规】
经检索,未检索到相关法律法规。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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